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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疑难问题(下)
来源:高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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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答: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评析:这一问题,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天津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中也曾明确可以执行。但是就在答复作出后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厅就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出了相应规定(编者注:该通知强调的是,社保机构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并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偿还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与离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时能否执行社保基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险经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此后地方法院在执行离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门不协助执行的情况,为此浙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后,作出了《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12.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

答: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13.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答: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评析: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14.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评析: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15.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答: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的(简称代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浙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省分行农行浙省分行中行浙省分行建行浙省分行交行浙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评析: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法院通过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对理财产品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法院与银行存在不同意见,执行人员对此也较为陌生,浙高级人民法院与浙省银行业协会及五大国有银行浙省分行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对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16.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向电信移动通讯公司调取被执行人的通话记录?

答: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67条

评析:此问题实践中有争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并提出请示意见(湘人法工函〔2003〕23号),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因国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移动用户的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此处系当时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现为67条)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问题交换意见》(法工复字〔2004〕3号)回复湖南省人大法工委,表示同意其来函提出的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较为片面。根据《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该条规定,除因国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外,还要受到国司法权的必要限制。《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宪法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调查取证权属于法院审判权的当然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受到国司法权的限制。这在许多国的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也是确认的。就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被执行人或者与被执行人有相当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通话详单,记录着通话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等内容。从通话详单,可以寻找到当事人证人的线索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因此,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了审理案件或者执行需要,可以适当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涉案人员有容忍司法权介入的义务。更何况,法院通话清单,只是向通信部门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电话号码住址电话使用情况等登记业务资档案资料,并非监听通话,不会对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太大威胁。

17.冻结流通证券,应该让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协助理,还是让登记结算公司协助理?

答:都可以,但在时效性上有所不同。要求证券公司协助执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核查相应证券是否已经被冻结或出,对未被冻结且未出的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要求登记结算公司协助执行的,登记结算公司只能是在交日日终对冻结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并视核查结果实施或不实施冻结,实施冻结的结果于交日的次日通知法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析:从时效性来讲,宜选择到托管的证券公司理冻结手续。

18.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可否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退税款?

答:不可以。根据国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账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1号)

评析:企业退税款是企业责任财产,当然可以执行。但是在执行退税款时要注意,税务机关虽无法协助直接划拨退税款,但是有协助提供被执行人退税银行账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的义务。

19.人民法院可否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邮电部门停止提供通信服务?

答:此种法与《宪法》第40条规定相抵触,邮电部门可不协助执行。

——《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邮部〔1992〕788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法发〔1992〕114号)

评析:题述法属于典型的乱执行。

20.执行已被承包的企业分支机构财产时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或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不适用法律对执行过程中对承包人投入及益的保护的规定——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

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受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的影响。

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以及予以保护的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应当是法律所准许的承包租赁形式。企业或者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因违反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故不应包含在该条保护范围之内。

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2期(总第244期)

内容整理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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