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超律师亲办案例
我们都曾是幼儿,我们都将是父母
来源:罗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8
浏览量:174

  刚刚结束工作,想写篇文章给大

        前段时间,山西太原东大幼儿园的新闻几乎震惊朋友圈,内容是:一名6岁的幼童在幼儿园其间,因为没有按生活老师的要求睡午觉,被生活老师伤致颅内出血。

       完整地看过整个新闻,尽管东大曾发过声明,但都没有正面说明这个事件。据孩子长所写的叙述中,我们得知,幼儿园方面在将孩子致伤后,并未明确告知,而是给其打电话说——如果“有时间”的话来趟幼儿园吧。而长接到孩子,驱车前往医院途中,孩子开始呕吐,长一直以为孩子就只是肠胃不舒服,所以医生也是单纯按照“肠胃炎”对孩子进行治疗,直到入院第三天,孩子的鼻子和耳朵开始出血,大才意识到问题远不如想象那样简单。经检查,孩子颅内出血,颅脑骨折。那只是个6岁的孩子啊,而且,在忍受着剧烈的疼痛的同时都不愿告知长实情,直到开始出血,长开始问,孩子才在请求长不要告诉老师的前提下说是被生活老师丢起来扔在一旁时撞到了头部。

        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内心都是复杂的,尽管职业原因,处理过很多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件,然而,对孩子的伤害,却仍旧心有余悸。他幼小的心灵不知受到了多少伤害,对他未来的人生究竟造成多大的阴影。而且,孩子对于老师的惧怕和信任到底使得多少伤害层出不穷。我们到底拿什么信任育机构?我们到底怎样选择才能够将孩子托付?又或者,我们小时候受到的体罚又有多少?你还记得吗?

       我们经常说老师难做,然而,一颗童心没理由被伤害和玷污。

       我曾就这个案件说明过几个问题,原打算案子调查清楚后再分享给大,但想想,为了避免更多不必要的伤害发生,还是早早发出来,让大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孩子。

       我们假定孩子长所叙述的内容都是真实,阐述如下法律重点:

       一据孩子长叙述,目前孩子已经做完伤情鉴定(不是伤残鉴定哟),孩子为轻伤一级。那么,侵害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我们排除其他犯罪情节,侵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山西地区(每个地区会有量刑建议),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受伤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应当由幼儿园承担特殊侵权责任。幼儿园的老师在学活动中,行为不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即,幼儿园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千万不能忽略幼儿园的责任,而只是抓住老师的刑事责任。而且,园方没有及时配合孩子的治疗,且没有如实告知情况,也就是没能及时止损,甚至可能扩大了救治难度,这个责任也是需要承担的。

        三孩子受到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财产性损失,主要如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用具费等费用支出,都由责任人承担。另外,千万不要忘了精神抚慰金。

        四虽然已经做了伤情鉴定,但建议监护人再带着孩子做一个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还可以索赔伤残赔偿金。而且对于侵害人的量刑也会有一定影响。

        五孩子长在采访中说过,她曾要求幼儿园出示监控视频,但幼儿园说没有监控。而当时幼儿园曾承诺长360度无死角拍摄。一方面这是一个违约,另一方面,如果有视频,园方却故意不出示,那么在司法程序中,也将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讲了这个案例中的几个重点法律问题,如果事实和长所述有所出入,那么还可能发生变动。

        如果你曾经也在幼儿园或学校受到过伤害,如果你已经为人父母,或你将成为父母,那么你应该转发让更多人的看到,也许能够帮助到需要的人。直接转发可以,若需转载,请联系我。

       联系方式:18234159269(微信同号)。

       可能还有不了解案件情况的朋友,可以上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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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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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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