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李春萍 律师
最近,承办了几起离婚案件,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婚姻解除、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几大方面,其中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是当事人较为关心的。当事人关于抚养费提出的疑问大致是:抚养费具体给付数额标准、分期给付还是一次性给付、离婚后能否增加抚养费数额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这是法律关于抚养费数额的明确规定。
结合承办案件,及跟法官的多次交流,李律师认为:首先,关于给付孩子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对于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能够达成一致的,法院将在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中对抚养费具体数额按照双方确定的数额予以明确。
其次,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抚养子女的数量、对方抚养费支付能力、子女实际花费支出情况、当地经济消费水平等因素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评定。
最后,抚养费一般是支付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有能力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没有能力的分期给付,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子女实际花费支出增多,抚养费无法满足子女生活需求时,可以协商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