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悦波律师亲办案例
通用名称如何认定?
来源:黄悦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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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前,我曾办过一起“万年青”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件,回想起来,主要是宁波一家知名企业注册了“万年青”商标,并对市场进行了打假清理。我的当事人正是该商标的使用人。章某认为,“万年青”是一种行内通用的商标名称,大家都可以用?国家商标局授予某一家企业独享该商标,本身就存在不公平。于是开始了一场诉讼。而此时,使用该商标的其他商家也纷纷向国家商标总局提起争议,要求撤销“万年青”商标的注册。
近年来,此类商标侵权争议案履见不鲜:山东三家企业之间关于使用“鲁锦”商标是否侵权之争;以及海南各茶厂之间关于“兰贵人”商标是否为通用商品名称之争等等。此类商标纠纷案件往往旷日持久、备受瞩目,其处理结果不但影响一批企业的命运,一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有序竞争,而且也影响普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及对商标法律的认知。
目前为止,《商标法》虽对通用商品名称注册商标明令禁止,但是还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何为通用商品名称?通用商品名称的指代必须明确、具体,约定俗成,为消费者所广泛接受。通用商品名称的形成有一个历史的过程,是动态的。所以要证明注册商标是一种通用商品名称有很大的难度。
以本人办理过的“确认‘万年青’商标不侵权”案为例,我们走访了宁波大多数的“万年青”生产企业,调取了各企业档案、销售发票、本行业的工具书等。但是,这些证据时间、空间跨度大,取证地域范围有限,可能还不足以证明“万年青”是一种通用商品名称的事实。
如何证明是通用商品名称,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种途径:一、从商标含义上看,商标名称是否足以联想到该商品某种功能、用途、特点、品质等。二、从该商标使用时间上看,该商标做为商品名称使用是否早于该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且已经广泛使用。三、从该商品在生产、销售、流通、消费各领域的认知度考量,是否已经被广泛接受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例如,通过行业协会调取证据,相对具有较高可信度。
此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各行各业要提高商标保护的意识。对各地比较知名的、具有地域性特点的产品,各地行业协会,政府机关应当提高警惕,及早组织、提醒注册此类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也可以是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当地的工商业繁荣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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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悦波
  • 执业律所: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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