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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
来源:赵立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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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影响和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活动或心理因素的总称。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

 中国历史上的有关论述 

 在中国古籍中,关于犯罪心理问题的论述十分丰富。从《尚书》的有关篇章中,已可看到舜、禹时期(约公元前21世纪或稍早)关于犯罪心理问题的某些论述。西周政治法律思想家周公旦(约生活于公元前9世纪)在“明德慎罚”原则的阐述中,已经重视对犯罪动机的分析,主张定罪量刑要区分故意或过失。春秋时期的老子认为“欲得”和“不知足”是犯罪的重要心理原因,主张使“民无知、无欲、无为”以防止犯罪和造反。孔子指出:“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认为“小人”为利,必多欲,就有盗窃的心理根源。墨子认为\"不相爱\"是产生犯罪的心理原因。他说:“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故贼人以利其身。”同时也指出犯罪心理的社会原因是“饥寒并至,故为奸邪”。商鞅认为“索利求逸”、“好利恶害”是“民之本性”,指出:“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主张“赏厚而信,刑重而必”,“藉刑以去刑”。孟子认为,如果民无“恒产”,就无“恒心”,就可能会违法犯罪,无所不为,可见他是把犯罪心理的产生与缺乏必要的经济生活条件相联系的。

  西方研究简史 

  西方历史上对于犯罪心理问题的探索,可追溯到公元前 6世纪。柏拉图曾认为“某些人犯罪系由于疾病的原因”,主张“免除其处罚”。亚里士多德认为:“那在美貌、体力、家世或财富各方面大大胜于他人的人,或者反之,那非常贫困、孱弱或非常不体面的人……这两种人中,其一变成狂暴的大罪犯,另一则变成无赖和下贱的流氓。他们会犯相应的两种罪,其一起于暴戾,另一起于无赖狡诈。”还有许多哲学家、思想家对犯罪心理问题有各种各样的探讨,但作为独立学科的犯罪心理学则是18世纪后半叶以至19世纪以后才逐渐形成的。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C.B.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都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由意志,能够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而这又都是为了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若甘愿违法犯罪,就必须受到刑罚的制裁。此即所谓自由意志论。受18世纪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犯罪学开始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分化为犯罪生物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心理学派以及折衷主义犯罪学。犯罪学鼻祖C.隆布罗索反对“自由意志论”,力图从犯罪人本身的物质状况去探寻犯罪原因,首先开创了对犯罪及犯罪人的实证性研究,认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个人某些特殊的生理因素所引起。他把犯罪人分为生来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犯罪人、偶发犯罪人和习惯犯罪人5类。认为生来犯罪人多有先天异于常人的体质,在身体、人种、精神等方面均有其特征,其中最大特征是对外伤有很强的抵抗力和耐受力。

 主要内容 

 导致过失犯罪行为的心理即过失犯罪心理主要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心理因素,如法制观念淡漠,缺乏责任心,逞强好胜,注意力涣散,疲劳或抗疲劳能力差等等。导致故意犯罪行为的心理即故意犯罪心理则可能包含许多心理因素,例如:①以自我为中心的偏狭的价值取向。可表现为极端利己主义的人生观,狂妄自大的英雄观和无原则的友谊观,歪曲的道德观和法制观等;②难以克制的强烈欲求或恶习。这些欲求或恶习往往与个体生而具有的食物反射、性反射或防御反射以及被称为“快乐中枢”的神经活动相联系而成为支配行为的重要动力;③对挫折或压抑的反应,对缺憾的补偿要求,对不满的发泄,嫉妒心、仇恨心和报复心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情绪反应;④与某种犯罪行为相适应的能力和其他方面的个体条件;⑤社会道德情感和义务感的淡漠或缺陷;⑥在以上各项心理活动或心理因素的基础上产生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⑦自制力的相对缺乏,不顾后果,冲动性和冒险性;⑧自以为可以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或厌世轻生;⑨轻度的精神异常或变态心理等等。

   形成 

  犯罪心理与一般心理都是人们的头脑对存在的能动的反映。因此,犯罪心理的实质、犯罪心理的形成都只有从人的头脑与其所反映的存在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去探索和认识。概括地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有关的社会学因素、生物学因素和心理意识因素辩证统一、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学因素相对来说经常起着主导作用。这里所指的社会学因素包括:社会历史背景,阶级地位与阶级关系,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斗争与人际交往关系,社会影响,家庭环境与家庭教育,学前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文化艺术生活与公共宣传,个人境遇,犯罪机遇等等。有关的生物学因素指的是遗传基因,先天生理缺陷,遗传疾病,个体素质,神经系统解剖生理特点与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生长发育过程中的特点,内分泌的不平衡,物质代谢的异常,某些疾病及其后果,体质与健康方面的其他特点等等。有关的心理意识因素则是指个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气质、性格、能力、年龄心理特点、人格障碍与其他心理缺陷或心理变态、心理定势以及特定时间空间条件下的心理状态等等。

   预测 

  犯罪行为是在具备犯罪心理和犯罪机遇两大要素时才可能发生,而且犯罪心理的形成是有一定规律和过程的,犯罪机遇也受社会及自然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心理的形成进行科学的心理预测就成为可能。格卢克夫妇关于犯罪心理预测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在现代西方国家中有较大影响。中国研究者进行犯罪心理预测的依据大体包括:①依据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社会矛盾综合反映的规律;②依据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关的各种因素的相关性;③依据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和犯罪行为先兆;④依据犯罪的模仿性与受暗示性等等。在进行犯罪心理预测的前提下,就可以针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规律、外部征兆,科学地制定犯罪预防对策,有效地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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