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8日,业主程某与被申请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具备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方,储藏室、车位需于2015年7月30日前交付给买方。还约定如果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本案中,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开发商辩称以雾霾天气等原因导致工期延后。并声称电话通知业主接房时业主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拒绝了。双方实际验收并交接房屋日期为2016年3月8日,故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逾期交房造成严重违约。
业主救济方式:业主通过委托律师,由律师研究本案诉点,准确把握本案的辩点:双方合同的约定、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开发商通知接房的时间及方式、开发商通知收房时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标准、违约金支付等,律师确定诉讼方案后通过调查相关证据了解案件事实,起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雾霾天气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且开发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开发商的说法不予采信。另外对于房屋的交付标准应以家的强制标准即开发商具备住建机构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对于开发商辩称的通过电话通知业主收房的通知方式不予认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办理接房并签订书面交接手续,因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因此判决开发商应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