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律师亲办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孙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0
浏览量:1311

   

审判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朱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现依本案事实及争议焦点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就损坏赔偿的项目及金额主要意见同举证阶段的意见,在此不再赘述。

二、就责任承担问题,代理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则根据主次责任划分代理人认为被告应承担损失80%的责任,理由如下:

1、被告代理人称原告为残疾人,违反法律规定骑自行车出行,应承担主要责任。该说法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虽右腿被截肢,但穿戴假肢后行动并不受阻碍,骑自行车也没有任何问题,对自身及他人安全不构成隐患。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这种情况下的残疾人骑自行车。况且事发当天晚上原告因知晓路况情况骑自行车速度已经很慢,慎之又慎,对事故的发生原告过错程度很轻,让其承担20%的责任较为合适。

2、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多方面过错,首先发生事故时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严重超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但在当晚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的车速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15km,正是因为被告车速过快才导致避让不及与原告发生碰撞。但事故认定书却并未对被告这一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考量其对责任划分的重大影响,显属认定不当。

其次被告自身视力存在严重问题,严重影响其判断能力及安全注意能力。据申请人了解,被告视力存在弱视或高度近视问题。尤其在夜晚该种视力障碍将严重影响其对路况的判断能力及安全注意能力。而本事故恰恰发生在晚上21时30分左右,被告明知自己存在视力障碍,仍然选择晚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外出,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置于脑后,因此其对本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完全的责任。但事故认定书对这一节事实同样未予认定,显属不当。

3、事故发生时被告将外套反穿在身前,该穿法限制了驾驶人的行动能力,严重影响其在事故发生时的灵活应变能力,导致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存在多方面过错,承担80%的责任较为适宜。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代理人: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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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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