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
来源:孙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0
浏览量:2415

   

审判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陈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中被告陈X、陈XX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现依本案事实及争议焦点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孙XX的损害由被告陈X过失造成,与被告陈XX无关。

原告在与被告陈X纠缠过程中摔倒在地,原告摔倒后抓住陈X的裤子不放,因纠纷发生在夏天,当时被告陈X脚上穿着拖鞋,因此在原告孙XX的拉扯下被告陈X脚下打滑不慎跌倒,右膝跪倒在原告的右胸口,导致原告肋骨骨折。被告陈X在压伤原告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故意,原告的损害完全是双方纠缠不慎导致的结果,原告与被告陈X在这一过程中均存在过失。而另一被告陈XX除被原告打了嘴巴外,在整个过程中未与原告纠缠,在原告倒地后也未与原告有身体解除,因此原告肋骨骨折与被告陈XX不存在任何关联性,该节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因此原告的损害由被告陈X一人过失造成,非两被告共同造成。

二、原告孙XX对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陈X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法庭调查中我们已对整个纠纷发生的过程有了大致了解,在整个纠纷过程中,被告陈X虽然不慎将原告压伤,但原告孙XX对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陈X的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事发当天整个纠纷是由原告孙XX挑起,原告不仅将草扔到被告家门口、还辱骂被告全家并用镣勺追打陈XX,并用粪便洒在被告家的稻子上,原告的这一系列行为不仅激化了双方的矛盾,而且成为之后损害发生的导火索。

其次在整个纠纷过程中,是原告率先动手打了陈XX的嘴巴,陈X见状才上前想拉开原告,双方纠缠在一起才导致原告摔倒在地。

再次原告在摔倒的过程中紧抓住陈X的裤子不放,导致陈X不慎滑倒右膝压在原告的右侧肋部。因此原告的一系列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及扩大。

代理人认为原告孙XX在整个纠纷过程对损害的发生显然存在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的过失相抵原则,应减轻被告陈X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所受损害应是右胸第6-9肋骨骨折,而非右胸第6-10肋骨骨折,苏北医院司法鉴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鉴定依据错误。

首先从原告门诊病历、出院记录、ct影像诊断书及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书均可证明原告受伤之日及出院之日所受伤害均为右胸第6-9肋骨骨折,但在原告出院后的10天左右时间,受伤情况却增加为右胸6-10肋骨骨折,很显然新增的一根肋骨骨折为原告出院后其他因素造成,而非在纠纷发生当天造成,苏北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新增的一根肋骨骨折与原纠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下,认定原告伤情为5根肋骨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鉴定标准》规定“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为十级伤残,从条文文义上理解应为五肋以上骨折且均为畸形愈合才属十级伤残,但原告仅四肋骨折且只有部分畸形愈合,因此不符合十级残的鉴定标准,不构成十级残,苏北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然适用鉴定依据错误。

四、原告明显夸大了其各项损失,原告的相关损失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具体意见同质证意见。

综上,原告的损伤是被告陈X过失造成,与被告陈XX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陈XX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原告对于其自身损伤的产生及扩大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减轻被告陈X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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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静
  • 执业律所:
    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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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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