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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浅析
来源:张龙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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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浅析

作者  许小顺  张龙飞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重污染工业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随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整治工作的推进,相应的环境政策必须与时俱进,排污总量控制及其配套的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等制度,正在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排污权交易即成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方式。通过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以及排污权交易的利害关系,并根据我国国情,选择适合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的模式,进一步提出了排污权后续市场建设模式的完善措施,最终使其能在环保方面凸显出优势,为环境保护起到真正的作用。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利害关系

3月29日,陕西省2012年首次排污权竞买交易会在西安举行,会上共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权460吨,氮氧化物排污权890吨。之前陕西省已开展了五次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和一次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共成交排污权指标16813吨,成交额9650.2万元。[1]  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有序开展,使环境资源的无偿占有变为有偿使用,促使企业珍惜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变被动治理为自觉行动,对陕西省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起到了强力推动作用。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2]

自从1987年上海市结合黄浦江的治理开展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验的序幕、1988年建立了排污许可证制度、1991年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开始,近二十年来,排污权现已成为备受关注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达到保护环境、减少排污量的目的,在设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在一定区域内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的作法,它是通过富裕环境容量资源价值,确定企业有环境资源的使用权,并允许使用权的自由转让,以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成本,从而成为实施总量控制的有效办法。总之,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现状

就陕西省而言,自两年前开启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陕西省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权都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指标,我们认识到,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仅需要行政手段的支持,更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手段、经济手段的作用,通过企业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逐步改变了环境污染者的身份转向污染整治和环境保护的主体,从而促进了山西省的环境治理效率。

“十一五”期间,国家在部分省、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先后将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此外,广东、山东、辽宁、黑龙江等10多个省份也在省内进行探索。每个试验点均根据自己省市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排污权交易方案。[3] 例如,湖北省自09年被列为排污权交易试点起至今,通过三年的实践,初步建立了符合实际的交易框架体系,积累了有益经验,相关部门从排污权分配和管理、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交易方式及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规范,形成了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使有偿使用环境资源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切实促进节能减排,如今该省政府又提出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竞价交易和市场流通机制,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4] 湖北省为全国各省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提供很好的经验,做了很好的榜样。

二、排污权交易的优越性

首先,过去我国一直坚持排污收费制度,即仅对超标的排污行为收取费用,但是收费标准也是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意去整改自己的污染治理设备无法控制污染总量,而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国家可以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数量进行事先控制,通过许可证限制排污种类、数量,这样既可龙之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且,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合理配置容量资源,可以有效降低实施总量控制的成本,没而提高总量控制的可行性。

其次,对于污染较轻微的企业来说治理污染的成本一般要比污染严重的企业低。如今社会强调环保低污染,所以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只能有两条路可以选择,即花更大的成本购买治理污染的设备或者购买排污权。购买治理设备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它所需的资金或许远超于该企业在某一时期的盈利,另一方面即使是花大的资金购买设备进行治理也不见得会有很好的效果,对于企业所造成的污染那些设备的力量只不过是安慰人心,所以治理成本高于市场上排污权价格的企业宁愿从拥有权利的轻污染企业额购买排污权以降低自己的治理成本也不会盲目的去购买设备自己进行治理。[5] 这样,就整个市场而言,总体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

最后,排污交易使得企业治理污染变得有利可图,有一企业竞相采用高技术含量的治理方法来降低自己的排污,进一步刺激了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在完成初始分配后,排污权的优越性进一步凸显,此时,企业面临的是改进生产技术使之无污染或低污染还是继续购买排污权。[6] 由于企业竞相改进排污技术,使得排污权的购买成本不断增加,企业为了更好的盈利也只能选择自己发展环保技术,如此就能更好的刺激环保产业的发展,总体上改善环境情况。

三、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保障缺失
   国外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成就与其完善的法律保障是分不开的。一方面,我国认识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晚,且至今仍停留在理论层面,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致使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部分受让方会钻法律的空子,不经过交易平台即获得排污权,依仗自己花钱获取排污权而肆意排放污染物,无法约束其接受环境总量、容量控制和必要的监管。另一方面,相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有偿取得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使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实施缓慢。  

(二)市场基础不完善

排污权交易实质上是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其效果需要良好的市场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大多是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完成的,相关研究也发现,很多污染厂商参与交易的意愿并不是非常强烈,虽然市场上对排污权的需求是存在的,但是供给不足几乎已经成为国内所有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的普遍现象。[7] 这使得想购买排污权的企业无法通过市场手段获得,最终使该市场很难发挥作用。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

由于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区域分散、类型多样。而排污权交易在国内不同地区不仅没有统一要求,也没有丰富案例可供借鉴。排污权交易纷繁复杂的要求与交易规则模糊不清的矛盾,造成排污权交易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严格的监督机制是任何政策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条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性也是以有效的监督为前提的。排污权是政府创造出来的一种物权,政府部门的权力很大,如果这些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各种寻租行为都会产生,排污权的“灰色交易”也就难免。[8] 现实中,一些厂商为了获得排污权,不断寻求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只要向相关政府部门寻租的成本低于排污权市场上的购买成本,厂商的理性决策就是通过寻租行为来获得排污权。并且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对排污权交易行为疏于监督,使得排污权交易体系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五)受让主体范围较小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受让方是经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只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这样就使得那些不需要或没有能力进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企业无法享受到排污权交易带来的经济效益,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

(六)现行单价竞拍模式

目前我国在环境资源拍卖中使用的是英式拍卖方式,它主要考虑竞拍人的出价而对于竞拍人是否真的需要竞拍的排污权的数量,这边造成需求数量不同的竞拍人不同的成本压力。需求量小的竞拍者不在乎竞拍价格,从而导致排污权价格的暴涨,致使排污权的竞拍价格超过它真实的价值,使那些真正需要的企业无力竞拍,造成企业竞争中的不公平。[9]

(七)二级市场发展不成熟

这个问题又涉及到排污权的出让主体的限制性,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易,即由政府控制,不需要固定的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与一级市场相比,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就比较方便,它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由市场主导,而它就需要固定的场所、实践和交易方式。[10] 但是由于一级市场没有给二级市场打好一定的基础,加之政府在二级市场的参与作用依然不降使得二级市场的效率无法提高,无法充分发挥二级市场的优越性。

四、解决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首先,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排污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资源,没有相应的合理法律规制,我们可以在现行法中明确环境资源归国家所有,同时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及排污权的分配、全区域交易以及排污权的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只有法律建全了才能切实解决目前实施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缺失问题。

其次,要统一分配方法。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关键在于统一的分配方法,确保每一个污染企业都能取得合理的总量配额。彻底解决近年来我国对于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构建的不成熟以及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立法或实践中会被总量目标而关注排污权交易的问题,尽量避免一味追求最大利益将排污权集中分配给那些排污量小治理污染成本较低的企业,使得真正需要排污权但是资金不足的企业由于过高的价格而放弃购买,无法享受排污权带来的经济效益,从而整体上违背我们制定排污权最初的目的。[11]

第三,要统一排污权的分配范围。为了保证排污权有偿取得的公平性,避免企业间或行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应该对交易范围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

最后,加强市场监督制度。

五、结语

排污权交易作为新形势下的环境政策通过市场经济手段越来越凸显出它的价值,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不长,在实践中也没有充分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对于这种制度一直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当前目标是逐步成为经济强国,在这过程中更需要我们大力发展各类经济,所以排污权交易在我国依然处于优势地位,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只有将国家、政府、市场三者结合起来,使排污权交易市场能健康稳步发展,最终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

 

 

参考资料:

[1]李永红.国内排污权交易现状[J].消费导刊,2009(15).

[2]张安华.排污权交易的可持续发展潜力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龚丽肖.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讨[J].经济论坛,2008(13)

[4]肖江云、罗云峰等.排污权交易制度与初始排污权分配[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19).

[5]尹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J].法商,2008(4)

[6]张利.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问题与对策[J].法学评论,2012(1)

[7]佟刚.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如何构建和谐劳资关系[J].经营管理者,2011(15).

[8]柯媛媛、雷震.基于“以人为本”的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探讨[J].技术与市场,2010(8).

[9]高洁.规范中小企业劳资关系管理 促进企业和谐发展[J].中国市场,2010(18).

[10]黄燕东,杨宜勇.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劳资矛盾的对策[J].经济纵横,2006(11).

[11]陈会玲.新劳动政策对中小企业雇佣关系影响的实证分析[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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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兰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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