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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无过错方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王海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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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家庭生活中常见的性质恶劣的故意伤害行为,法律赋予了受害一方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一方要求离婚,那么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所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权益以致造成了人身伤害。一方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因家庭暴力起诉,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同时,家庭暴力因其隐私性身份关系等特点,受害人往往选择不报警或者延后报警,导致家暴证据丧失,主张赔偿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保留证据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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