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劲律师亲办案例
劳务派遣的两三事
来源:闵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3
浏览量:316

“劳务派遣”这个词出现在招聘信息上的频率逐渐上升,企业往往希望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招聘员工,以降低自身的用工成本并规避劳动法的用工规定。那到底什么是劳务派遣呢,让我们来一 一解答。


劳务概念和特征


1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真正的归属单位,即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工作的地点,但是并不是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派遣协议(区分于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派往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而形成的关系。


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表述,即有关系无用工,有用工无关系。举个例子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不用工,而用工的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真正的归属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只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与劳动者并无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②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二者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一民事合同。用工单位=接收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


③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二者没有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3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


① 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


② 辅助性:即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 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从事工作,而该工作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订立劳动合同:


① 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② 可约定试用期,但只能约定一次。


③ 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④ 不得以小时工的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告知义务: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付薪义务: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应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其薪资。


4禁止收费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禁止自派遣: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不得自设新的单位,再派遣劳务公司中的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禁止再派遣: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执行国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4告知劳动报酬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保证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纠纷


1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2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内容由闵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闵劲律师咨询。
闵劲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728好评数1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金尚俊园c座1310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闵劲
  • 执业律所:
    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4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金尚俊园c座13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