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2-07 18:40 浏览量:840
笔者在代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件诉讼中,原告通常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该登记作为享有著作权的依据,这就是涉及到《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问题。事实上,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当然享有著作权,很有可能不但不是作者,而且登记内容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代表“作者”当然享有“作品”著作权,也不能代表所登记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而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即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均不影响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行使著作权。实践中,因版权登记部门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故即使“作品”进行登记并获得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也不当然享有相关权利。如当事人因著作权侵权或著作权权属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确认。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都明确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为初步证据,即如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初步证据将丧失其证据效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作品登记证书上记载涉案图案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不存在干预行政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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