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主页
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180-0177-5262
留言咨询
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亲办案例
浅谈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来源: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4
浏览量:883
最近笔者经历了一起特许经营权纠纷案件,在处理该起案件时引发了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争议。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某著名连锁酒店和江苏徐州某公司签订了特许加盟协议,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争议。连锁酒店意欲解除合同,没收江苏徐州某公司的加盟费和特许经营保证金,并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数十万元。江苏徐州某公司则认为连锁酒店没有依法披露其应当披露的事项,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江苏徐州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孰是孰非姑且不做评论,这里引发出一个问题,就是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是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其中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兜底条款,但是这里的“法律”是广义还是狭义的,是否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当包括行政法规。

    第一,合同无效是对合同效力的彻底否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有条件否定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举重可以明轻,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在某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周期长,不能应对瞬息变化的社会,行政法规能够针对新生事物及时作出规范和调整,比如本案中的特许经营合同,就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兴事物,就需要行政法规对其规范管理,限制垄断特权,因此应当允许行政法规对合同的解除权作出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尽快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予以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第五项作出扩张解释,消除司法实务的争议,抑制垄断经营着滥用其地位侵害其他主体的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以上内容由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87好评数0
  • 咨询解答快
闵行区七莘路999号正峰广场1号楼7楼
180-0177-526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所:
    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2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咨询电话:
    180-0177-5262
  • 地  址:
    闵行区七莘路999号正峰广场1号楼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