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军律师亲办案例
没签劳动合同,用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应该如何搜集?
来源:杨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2
浏览量:732

最近,大学毕业生就业特别多,很多都已经通过单位实习,处于办理转正手续或者离职的状态,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人都向我咨一些劳动争议的问题,例如没签劳动合同没发工资没买社保没加班工资恶意延长试用期等等一系列问题,很多情况大都是如出一辙,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外乎劳动仲裁or诉讼,但是,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收集用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且看下文,与君共勉。

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时,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属于劳动者,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不注意保留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或者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用人单位收走了,往往导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如何搜集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赢得诉讼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那么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当事人的陈述只是劳动者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等,物证主要包括工作证,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话记录与同单位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主要包括来往工作邮件等,证人证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劳动争议中使用的比较少。

原劳动部《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文件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参考的依据,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合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证据搜集: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问的笔录;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问调查笔录等。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也就是工伤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没发工资,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没买社保,怎么办?新员工入职购买社保的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职日,所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进行社保缴纳申报,那么企业最晚应在员工入职30日内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比如员工5号入职,那么在他入职后的下个月5号之前,必须办理社保申报。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延长试用期,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没有加班工资,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结语

长夜漫漫无心睡眠,

我以为只有我为找不到好单位睡不着,

原来你也为找不到好单位睡不着。

且找且珍惜

来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综合络。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以上内容由杨洪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洪军律师咨询。
杨洪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好评数1
武汉市民族大道新竹路金地阳光城803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洪军
  • 执业律所:
    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40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武汉市民族大道新竹路金地阳光城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