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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常遇问题浅析——公民的那些权利是受《侵权法》保护的?
来源:曹树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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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法》保护的权利是非常广泛的。一般分为人身和财产两大类。

    人身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这些要注意的是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原来我国没有明确提出过隐私权,只是把它统一在名誉权里面,现在在《侵权法》加以明确,可见对隐私权的重视。婚姻自主权原来好像一个口号,在法律上没啥操作性,《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的内容如“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些显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婚姻自由受到侵犯,除了因胁迫结婚被胁迫方有撤销权外,其他便没有具体的救济方式。《侵权法》的规定应该说改变了这一状况,明确了婚姻自主权被侵害后,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这些财产权利,都有其相应的部门法规加以调整,比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法部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法范畴,股权有公司法,继承权有继承法,所以涉及这些侵权案件时必须与其相应的部门法规的具体规定相结合。

    “有权利必有救济”,从以上列举中可以看出,《侵权法》保护的权利是非常全面的。再有一点是我国《侵权法》规定了“侵权责任赔偿优先原则”,即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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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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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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