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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来源:曲林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6
浏览量:164

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夫同胞兄弟姊妹)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决定是人保财产保,还是人保与财产保并用。
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经司法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保证人保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被保证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人的人保手续即告终结。
对于财产保,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示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违犯《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对于人保与财产保并用,即将上述人保财产保的手续同时办理,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其取保候审手续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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