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亲办案例
用一分钟准确认识“侮辱罪”
来源:杨振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6
浏览量:574

    侮辱是一种贬损他人名誉,损毁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过度的侮辱行为,将导致诸多不良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此,我国刑法规定了“侮辱罪”。

1、我们先看《刑法》对“侮辱罪”的规定。

246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杨律师以问答形式对“侮辱罪”进行解析。

   (1)侮辱罪侵害什么法益?

答:人格权名誉权。

   2)哪些人可能触侮辱罪

    答:一种中国人,二种外国人。

    一种中国人是: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公然侮辱他人的中国人。

    两种外国人:一是,公然侮辱中国人的外国人(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公然侮辱中国人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二是,在中国境内公然侮辱他人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公然侮辱他人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行为?

    答:构成侮辱罪的侮辱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第一,希望并通过实施某种手段到达侮辱他人的效果(如: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或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又或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第二,侮辱手段必须是在有第三人或多人数的公共空间中实施(如:人数众多的广场、公交车上、网络、公众媒体等);

    第三,第三人能判断侮辱的对象是哪个特定人;

    第四,因侮辱行为导致了被侮辱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类似严重后果或手段特别恶略的。

   4)何时实施公然侮辱他人行为构成侮辱罪?

    答:1980年1月1日《刑法》将“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之后,对此没有修改。因此,自1980年1月1日后至刑法246条修改废止前,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侮辱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侮辱罪

    侮辱罪侵害的法益是,人格名誉权。

    16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中国人或两种外国人和一种用人单位,可能触犯侮辱罪。

    刑法规定的公然侮辱行为必须满足:有侮辱行为、公然、针对特定人、导致严重后果四个条件  

    198011日《刑法》规定后至《刑法》第246条废止前,公然侮辱特定人行为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该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7年32日深圳家中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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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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