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建律师亲办案例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的认定
来源:张良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2
浏览量:169

1案情简介:A某手中有一批很高仿真度的假币。20-8年,A某找到在某储蓄所任金库管理员的B某,A某与B某达成合作,经商议,决定利用B某在储蓄所保管金库钥匙的便利条件,两人里应外合将A某手里的假币替换出去。某日晚,A某拿出100张面值为100元的假币来到B某所在的储蓄所。趁银行其他工作人员下班机会,B某打开银行金库,再利用之前偷配的某柜员和主管的保险箱的钥匙,打开该柜员保管的保险箱,将1万元伪造的货币替换为相应的真币。两人拿到钱后,各分一半。后被发现案发。

2问题: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如何定性?

3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区分:1)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只有一方是实行犯的情形:(a)金融工作人员教唆帮助非金融工作人员实行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工作人员和非金融工作人员构成使用假币罪的共犯。(b)非金融工作人员教唆帮助金融工作人员实行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如果金融工作人员实行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非金融工作人员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如金融工作人员实施了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但是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那么两者都构成使用假币罪。2)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双方都是实行犯的情形:只有在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符合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构成且金融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共同实行行为的主要实行行为时,非金融工作人员才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情形下,即使非金融工作人员与金融工作人员同为实行犯,非金融工作人员不能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a)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中,主要实行犯是非金融工作人员。非金融工作人员构成使用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b)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但是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种情况两者均构成使用假币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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