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笛律师亲办案例
同一股权两份转让协议股权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张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量:598

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笔股权共签订两份转让协议(一份实际履行的协议、一份工商备案协议),如何认定哪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并应实际履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笛在代理一起同一笔股权两份转让协议争议案中,以严密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逻辑推理,结合当事人在协议中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作出了己方的主张,代理意见被主审法官采纳,被告方上诉后,二审亦维持了原判。 附代理词如下,供同行交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原告@@委托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席庭审,结合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就本案几个争议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您判案参考:

一、大量证据显示:@@在成都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应为2739480元,占股份比例为41.4%。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载明的@@投资64万元,占股权比例为32%并非真实数据。

1@@@@@20143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序言部分及第一条均载明:成都市@@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人民币陆佰陆拾贰万元,甲方(即@@)占有公司41.4%的股权,投资人民币贰佰柒拾叁万玖仟肆佰捌拾元整(即2739480元)。该协议经@@@@@本人签字并捺指印,协议载明的数据应视为被告@@@本人亲自确认,数据真实可信。

2、《中国工商银行收支交易清单》经统计汇总:@@在公司投资总额为2739480元。

3、公司出纳@@依据工行交易清单及酒店收支制作的《现金日记账明细表》、《股东投资情况明细表》、公司原股东@@@@@及出纳@@签字确认的《@@清算汇总表》、《@@在成都市@@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转账明细》,前述表单虽无@@@签字,但在表单上签字的其他三人@@@@@@@分别系公司原出纳、股东及公司监事、执行董事,三人有权代表公司确认@@的投资数据,且表单载明的@@的投资金额(2739480元)、所占公司股权比例(41.4%)与@@@本人在201435日的那份《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的数据一致,表单真实可信。

二、依据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20143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协议约定的各自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向@@支付股权转让款。

1、从协议约定的条款及双方意思表示分析,@@@@@20143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明确具体,意思表示真实,应以该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针对@@的股权转让,出现了两份协议:@@@@@20143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43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两份协议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前一份协议对公司的投资总额、@@的投资金额、所占的股权比例、股权转让款金额、付款时间、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而后一份协议,对股权转让款金额、付款时间、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均未作任何约定,很显然这是一份用于备案的格式文本。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43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约定了“转让方将在成都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64万元以货币形式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转让”,被告认为,该条表明@@将其股权以6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是对该条款的错误理解。该条仅写明“股权64万元以货币形式转让给受让方”,那么股权64万元作价人民币多少?“以货币形式转让”,是多少货币转让?此处均未作任何约定。此外,@@已经将股权以人民币2739480元转让给@@@,后又以超低价格(64万元)将股权转让给与自己非亲非故,且系前一股权受让人妻子的@@,显然不符合常理,也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从协议实际履行分析,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43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虽然@@转让的股权未过户到@@@名下,但实际股权受让人@@@@@之妻,@@@事后并未向@@主张违约,相反却是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由@@@@@@@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00000元及拖欠的剩余2439480.00元股权转让款利息(或称违约金),以其行为表明是在实际履行20143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案在@@起诉后被告@@@向其发短信也表示愿意付款,只是暂时困难。前述行为亦表明,被告所谓“@@违约,未将股权转让给@@@,股权未过户到@@@名下,导致@@@受让股权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自动终止”等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3、从公司另一名股东@@@就同一股权转让也分别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分析,足以印证@@@@@实际履行的是@@@@@@20143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而不是@@@@@2014328日签订的仅用于工商备案的那份《股权转让协议》

@@二人于20143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确认并约定:成都市@@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人民币陆佰陆拾贰万元,甲方(即@@@)占有公司22.4%的股权,投资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即1483680.00元);协议对@@@应向@@@支付股权转让款金额、付款时间、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也按照@@@的要求,与#的妻子@@201432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份协议与@@同一天与@@签署的用于备案的协议内容一致,对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同样未作任何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按照201435日签订的那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金额、支付时间,分两次共向向@@@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483680.00元。@@@在庭审时也当庭表示,该费用系收到的@@@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被告辩解@@@@@@支付的1483680.00元可能是有其他业务往来而支付的费用,但却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辩解意见,其主张当然不能成立。

三、@@@@@应对@@股权转让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夫妻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对外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应认定该债务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债务。但在本案中被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股权受让后的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因此,该债务不能认定为@@@的个人债务。二被告对于股权转让事实和结果相互知情,也相互分享了因受让股权带来的利益。@@@分别与@@、董承董于同一日(20143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又提出由其配偶@@作为实际的股权受让人,@@二人又于同一天(2014328日)与@@签订了用于配合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在二人的股权已经实际过户到@@名下,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并未向@@二人主张其违约,相反却按201435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向@@@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由@@二人向@@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或称违约金)。被告认为@@@@@受让@@的股权不知情,股权收益未用于生活所需,@@二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辩解显然与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而被告却并无充分证据支持其辩解意见。敬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万分感谢!

                                       

代理人:张笛

2016715

 

 

附: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上诉人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庆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同一股权,先后两份转让协议,如何认定相关事实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笔股权共签订两份转让协议,应结合当事人在协议中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实作出正确认定。

 

案情简介2012年,投资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将所持置业公司部分股权作价1.7333亿元转让给后者。随后,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提交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转让价款735万美元。20134月,双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投资公司以1.771亿元回购股权,并确认735万美元标的的转让合同仅系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20135月,工程公司诉请投资公司退回股权转让款。关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笔股权共签订两份转让协议,对于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协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根据当事人在协议中的约定,以及各自前后行为,应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工程公司实际支付的转让款为1.7333亿元,而非735万美元,且针对该部分股权转让,投资公司、置业公司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故判决投资公司按回购协议约定支付工程公司股权转让款1.771亿元。

实务要点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笔股权共签订两份转让协议,应结合当事人在协议中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对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实作出正确认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59某投资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上诉人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庆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403/3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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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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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笛
  • 执业律所: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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