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如超律师亲办案例
还敢把钱存入投资公司、贷款公司、合作社?你图的是高利息,他们图的是你的本金!
来源:钟如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6
浏览量:129

违反国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内容由钟如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钟如超律师咨询。
钟如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207好评数8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沂蒙路金二路交汇怡然酒店院内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钟如超
  • 执业律所: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5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临沂
  • 地  址:
    沂蒙路金二路交汇怡然酒店院内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