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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来源:房树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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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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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房树志
  • 执业律所:
    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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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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