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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来源:房树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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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4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1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详细量刑标准: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敲诈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敲诈勒索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8)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9)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多次敲诈勒索的;

(10)敲诈勒索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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