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刚律师亲办案例
也谈校园暴力的应对
来源: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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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出现的校园暴力事件,总是让观者深恶痛绝,也使我们这些法律人思考如何才能有效遏止校园暴力,笔者认为应当降低刑事处罚的年龄,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现在孩子的身体发育已经远远超出刑法订立时同龄孩子的身体发育水平,十一、二岁的小孩长到一米五、六已是平常水平。

这些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且独生子女的普及,孩子的营养水平与原来已有天地之别,直接效果就是导致现在的小孩身高、体重发育迅速,与四十年前同龄小孩相比,身高、体重都超出很多,更早的接近成年人身体水平,所以也较早的具备了伤害他人的能力,即在生理上具备了严重伤害他人的条件。

二、现在青少年过早过多的接触网络、电视等开放性媒体,若家长监管不利,游戏、电影中有暴力情节很容易使青少年模仿产生暴力性格。电影、游戏的发行方为了利益驱使,制作了大量的暴力、色情题材作品,这些作品充斥着我们的媒体,如果家长监管不利,很容易让孩子过早看到这些作品,由于孩子心智尚未成熟,分辨不出良莠,极有可能将影片、游戏作品中的暴力人物当作偶像加以模仿,使其具有暴力人格,既而遇事时采用暴力解决,极易发生校园暴力。

三、由于校园暴力受害者多为青少年,而青少年正处在身体、心理成长发育期,所以校园暴力受害者往往心理所受伤害更为巨大,对其今后的性格、人生观产生深远影响。根据对受害者的采访,很多受害人产生了畏惧上学,胆小自闭甚至轻生的想法,可以说伤害是非常大的。而即使不是受害者,只要目睹了校园暴力事件,如果施暴者没有得到惩罚,对其他未成年人的心理也会造成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和对暴力的恐惧。

四、也正是由于网络资讯的发达,很多校园暴力施暴者会了解到他们可能因年龄小而不受刑事处罚,所以会导致他们对暴力行为会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引以为傲。

当然我们也会听到反对的声音,认为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对未成人处罚会对其造成伤害。

但笔者认为,我们降低刑事处罚年龄,可以让这些施暴的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从而采取改正的态度。而我们也可以在处罚措施上采取与成年人相区别的处罚措施,比如社区矫正、公益服务等以改变其思想观念的措施为主,而不能让其无所顾忌的实施暴力行为,才会在根本上防止校园暴力的产生。也许有人会说这样来说是不对未成年太严历了,但我们刑法规定的是犯罪行为,对一般青少年来说正常行为不会受到丝毫影响,所谓对恶人的慈悲就是对善人的残忍。以上是笔者一人之见,望与读者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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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刚
  • 执业律所:
    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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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7*********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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