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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之和解与撤诉
来源:陈沈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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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从而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它不仅仅包括起诉权,也包括撤诉权和和解权等诉讼中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民事诉讼,按照权利处分原则,原告股东可以行使诉权与被告和解或撤回诉讼请求。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一般而言,和解产生撤诉的法律后果。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由于派生诉讼的提起是为公司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无论以什么方式结案,被告所支付的任何赔偿都应归入公司账户,决不能由原告股东私下享有,而原告股东与被告私下进行的和解根本无法监督和保证有关赔偿一定会支付给公司,股东在诉讼中径行和解或撤诉,有可能损害到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派生诉讼中的和解与撤诉都应有其独特的规定。对于派生诉讼的和解和撤诉在美国有很规范的做法。美国一般认为对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的和解协议产生的危险很高。但因为派生诉讼的进行将会使公司的经营方式以及营业秘密公开从而对公司经营不利,而诉讼和解的机制正在于追求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平衡点,尽快和解未必对公司不利。因此,美国实务上对于派生诉讼和解一向采取肯定立场。在涉及到上市公司的案例中,以和解方式终结诉讼的比例高达80%。美国在保障诉讼效率的同时也采取一定防范措施保障诉讼公正:股东派生诉讼和解和撤诉有两项要件:其一,通知股东,给其他股东参加诉讼的机会以免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受损;其二,和解协议须径法院的认可,由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实质内容,确保其合理性和相当性。

我国在构建派生诉讼制度时应对派生诉讼的和解撤回进行限制,从而保障派生诉讼诉权的行使。可具体规定如下: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和解和撤回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原告股东与被告之间欲达成庭外和解时,和解方案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同时原告在提起派生诉讼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撤回诉讼或自行退出诉讼。二股东派生诉讼的和解和撤回发生时,应赋予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权与异议提出权。法院在收到派生诉讼的和解方案后,必须通过公告或其它合理的方式,将其内容通知公司和其它股东,有异议者可以请求法院就和解方案召开专门的听证会,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意见。未通知其它股东的和解方案,即使被法院批准,也不具有既判力。如果原告股东和被告之间进行秘密和解,而此种和解以被告从公司资本中对原告进行数额巨大的支付为代价,则公司其它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要求因和解而取得此笔巨额金钱的股东将因秘密和解所得金钱返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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