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作为商品买卖,是对人权的极不尊重的表现。拐卖身体素质相对处弱势的妇女、儿童,必将受到刑罚。今天让我们一起了解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我们先看《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规定。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杨律师以问答形式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解析。
(1)“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什么法益?
答: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哪些人可能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一种中国人,二种外国人。
一种中国人是: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的中国人。
两种外国人:一是,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拐卖中国妇女、儿童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二是,在中国境内,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答: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一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以出卖为目的,用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方法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例:为贩卖儿童获得财物,甲冒充儿童乙父母的朋友,将乙从学校接走。)
二是,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以出卖为目的,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妇女、儿童劫离原地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例:甲以贩卖妇女为目的,将火车站附近生病体弱的20岁女学生丙强行捆绑带至货车上。)
三是,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
为了出卖妇女、儿童,而从其他人手中买来妇女、儿童的行为。(例:丁想出卖儿童获得财物,便从甲处买来儿童乙。)
四是,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妇女、儿童进行交易换的财物的行为。(例:丁与戊商定,将甲儿童乙卖给戊。)
五是,以出卖为目的接送妇女、儿童的行为。
为了出卖妇女、儿童,协助犯罪分子接送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例如:丁明知甲拐卖妇女丙,还帮助甲将丙送至甲指定的村子。)
六是,以出卖为目的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为了出卖妇女、儿童,协助犯罪分子中转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例如:戊明知甲拐卖儿童,还将自己家提供给甲作为甲将被拐卖儿童中转给丁的据点。)
(4)何时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才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1980年1月1日,“拐卖人口”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决定实施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自1991年9月4日起至刑法第240条废止,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犯拐卖妇女、儿童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16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中国人或两种外国人,可能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五种行为。
公元1991年9月4日《刑法》修改后至共和国《刑法》第240条废止前,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构成该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7年2月17日深圳家中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