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离婚纠纷案件
来源:裴宇琼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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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某某,男,奥地利国籍;委托代理人裴宇琼,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女,奥地利国籍。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9年,我与被告在北京登记结婚,后我们加入奥地利国籍,目前在北京工作生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双方虽然结婚多年,但现已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北京市顺义区某处房屋归我所有,该套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继续由我偿还。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每月我支付被告2.5万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请求,同意离婚,女儿归我抚养,同意原告的财产分割意见,不要求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婚生女的抚养事宜,因双方均同意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同意北京市顺义区房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继续支付该房剩余银行贷款,本院不持异议。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5万元,至女满十八周岁时止;北京市顺义区的房产归原告多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某
二○一○ 年 Ⅹ 月 Ⅹ 日
书 记 员 刘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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