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桀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来源:赵桀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2
浏览量:186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崔**的父亲崔长太的委托,并经崔**本人同意,指派赵桀律师为崔**被控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故意杀人罪系定性错误,依法应定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崔**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从本案事情起因和发展过程来看,案发当天,崔**开车带李**、李**、戚**三人从平玉到汝南找马**玩。午饭后,约下午三点许,在汝南县城寻梦缘歌房309房间娱乐。其间,李**、戚**两人入厕时与被害人碰面,就现有证据看,并没有什么冲突。相关证据只有李**的证言直接证明当时情形,具体为:周**对李**说:“你瞪我干啥?”,李仅回:“我没有瞪你呀”等如此简单的对话。证人翁**2010年8月17日证明:“在这六人来之前,我在吧台听见周**在二楼卫生间门外打电话喊,说谁要打他,我就上去看看。我到那一看,就周**自己在哪,我说周**谁要打你,周**说就有人要打他,这时周**那间的人出来一个,问谁要打他,我说哪有人要打他,我看周**那时已经喝醉了。”间接印证了李**证言的真实性,直接证明了在卫生附近当时喝醉了,并没有人要打他的事实。这时的崔**、李**及309房间的六个人仍都在喝酒唱歌,谁也没有预感一场灾祸正步步逼近。那边周**等九人在周**吆喝并打电话说谁要打他,快来人时,纷纷出来,散场结帐。此时如果看到并没有什么危险,当时走人,也许啥事也不会发生。但当崔**、李**等人下楼时,在一楼大厅被周**等人拦住不让走,崔**只是询问为啥拦着,就被周**等人拳脚相加的围攻,双方冲突开始。被告人崔**供述:“我一下楼,对方的人五六个上来就打我,对方的人还打李**、李**、戚**他们,我们几个没有还手,打我的那几个人对我乱打,其中还有人叫跪下,叫我喊爷什么的,对方的人比我们人多,打的有多长时间我不清楚。”被告人李**2010年8月16日供述:“我看见一个光着上身的男的在打崔**,李**、戚**去拉架,这个光着上身的人又去打他俩,我正准备开车走的时候,那个光着上身的男的拉开车门,把我从车上拽下来,光着上身的男的拽着我的领子,让我跪下,扇自己脸10下,”李**2010年8月18日供述:“看见楼下吧台那一个光着上身的胖子在打崔**,当时围的人多,我也不知道胖子那边有几个人,我就看见那个胖子在打崔**,崔**往门外跑,那个胖子就追着打他。这期间戚**、李**去拉架,那个胖子连他们也打。胖子追以外面打崔**,并且给崔**说给我跪那,扇自己脸十耳光。我把车开到打架的地点,崔**、戚**、李**就跟上车了,我准备开车走,车前面有人堵着车不让走,这时那个胖子拉开驾驭员旁的车门,用手拽着我的衣服领子,照我脸上一锤,打了后另外一个人把我拉下车,我说你们打我干啥,我又没惹你们,那个胖子搂着我说,跪上,扇自己十耳光,这个时候也不知道,谁扇我几耳光。”证人翁**2010年7月25日证明:“我就看他们在外面突然吵了起来,后来劝开了,就剩周**自己还在打另外一方的其中一个人,我也上去劝,周**他们自己人也上去劝周**”翁**2010年8月17日证明:“周**这边的人下来后,都围着那边的人乱打,周**也是乱打,也不知道打的是谁。这期间周**这边的人主动,那边的人是被动的。我上去劝架,就听见周**喊扇他的脸,叫他跪那喊爷,周**这边的人就去扇这边一个人的脸,具体几个人上去扇,我没看清。”证人马新华、吴艳伟、陈贵书均作出了与上述情节基本一致的证言。据以上证据已清楚地证明了被告人崔**等无缘无故遭遇他人群殴,没有还手,并且在大庭广众、众目瞪瞪之下受到凌辱。当被告人李**先欲开车带崔**等人逃离现场,但被被害人拉下又是一顿打骂。崔**才借机开车冲破拦阻带李**等人逃离围攻。尤其引人注意的细节是被害人这边的人也劝被害人不要打了,充分证明了被害人在酒后当时行为过分失控,随意辱骂被告人的事实。从以上案发过程来看,被告人在这阶段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同时在此种意义上说也是无可争执的被害人。
从被告人崔**持刀行凶当时的心理状态来看。崔**逃离挨打现场后,心里惦记着同伴马**他们,担心他们在现场吃亏,基于防卫之目的,和李**持刀开车返回出事地点。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崔**、李**二人到任霞店里拿刀时压100元钱,心里想着一会儿回来赎,从这个细节分析,崔**持刀当时确实为了防身。只是因为再一次看到周**,周**又在说些难听的话,一时冲动砍周**。从第24号尸检鉴定书来看,周**身上数刀无一处系致命伤,而当时崔**主观上如有故意杀人之心的话,崔**完全能在无外力妨碍的情况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从周**伤后又站立行走、说话的伤后身体实际状况来看,从行凶原因上看,从案发前双方并不认识,无冤无仇的背景来看,从崔**同样是醉洒后行为失控的客观情况来看,从崔**案发前无任何违法违纪的一贯表现来看,崔**当时行凶时主观只能具有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地之意。所以,起诉书指控崔**故意杀人罪,因无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崔**主观有杀人故意,从而不具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继而导致其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崔**当时被打成轻微伤,一定意义上也是受害者,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汝公刑鉴法字[2010]507号鉴定书为证,请作为从轻量刑事情节予以考虑。
崔**现认罪悔罪,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以补偿罪过。
三、关于对崔**的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月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故意杀人的处刑问题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无伦崔**罪名应为什么,还是是否有经济能力赔偿,法院可考虑对崔**不判处死刑为妥。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赵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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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桀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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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桀
  • 执业律所:
    上海方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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