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亲办案例
用一分钟准确认识“绑架罪”
来源:杨振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1
浏览量:269

    绑架是影视作品热衷的桥段,大家并不陌生。今天就让我们一起了解“绑架”行为涉及的刑法罪名——“绑架罪”,深化对它的认识。

    1、我们先看《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

    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杨振东律师以问答形式对“绑架罪”的解析。

    1)“绑架罪”侵害什么法益?

 答:人身自由权、人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

(2)哪些人可能触犯绑架罪?

     答:一种中国人,二种外国人。

     一种中国人是: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绑架他人的中国人。

 两种外国人:一是,绑架中国人的外国人,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绑架中国人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二是,在中国境内绑架他人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绑架他人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绑架行为?

     答:两种绑架行为

     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行为。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伤害或者不归还被绑架人相要挟,向被绑架人亲友勒令财物的行为。(例:甲为取得财物,劫持富豪乙的女儿丙,并以杀害丙为要挟,迫使乙向其交付500万财务。)

    二是,以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行为。

    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例:越狱者甲为逃避警察抓捕,劫持乙作为人质,要求警察提供直升机以便逃跑。)

(4)何时实施绑架行为才触犯绑架罪?

     答:公元19919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决定实施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第3款,将“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7101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两种行为正式被共和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因此,自1997101日起,至刑法第239条废止,实施绑架行为的犯绑架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绑架罪。

 绑架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身自由权、人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

     16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中国人或两种外国人,可能触犯绑架罪。

    刑法规定的绑架行为,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行为和以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行为两种。

    公元1997101日《刑法》修改后至共和国《刑法》第239条废止前,实施绑架行为的构成绑架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7216日深圳家中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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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振东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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