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主页
许仙凤律师许仙凤律师
133-5504-5836
留言咨询
许仙凤律师文集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许仙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0
浏览量:247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3军人房产的分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方进行所有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这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4军人住房补贴的分配。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可以看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是专属于特定人身行政所获得财产一般归军人个人所有,如果是一次性财产取得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由许仙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仙凤律师咨询。
许仙凤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4540好评数4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华业大厦A座5楼
133-5504-583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仙凤
  • 执业律所: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0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3-5504-5836
  • 地  址: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华业大厦A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