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亲办案例
用一分钟准确认识“非法拘禁罪”
来源:杨振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0
浏览量:248

刑法一方面通过剥夺人身自由惩罚犯罪,一方面也通过规定犯罪保护人身自由。刑法用于保障人身自由的最主要罪名就是“非法拘禁罪”。今天,我们就一起认识“非法拘禁罪”。

1我们先看《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律师以问答形式对“非法拘禁罪”进行的解析。

    1)“非法拘禁罪”侵害什么法益?

 答:人身自由权。

(2)哪些人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

     答:一种中国人,二种外国人。

     一种中国人是: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中国人。

 两种外国人:一是,非法剥夺中国人人身自由的外国人,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中国人人身自由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二是,在中国境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

     答:两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是,非法限定他人行动范围的行为。

    为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背他人意志,采用限定他人行动范围的方法,使他人凭借自己身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丧失或者基本丧失的行为。(例:职业讨债人甲为防止乙逃出城区躲债,将乙锁在房内2天。)

    二是,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能力的行为。

    为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背他人意志,采用剥夺他人行动能力的方法,使他人凭借自己身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丧失的行为。(例:1社会闲散人员甲为泄私愤,将乙用绳子捆绑在山中大树上,两天后才将其放下;2社会闲散人员甲为报复,将乙用麻药麻翻后搬至无人经过的旧庙中,乙一天后才醒过来自行离开。)

(4)何时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才触犯非法拘禁罪?

     答:公元198011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被共和国《刑法》首次规定后至共和国《刑法》第238条废止前,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身自由权。

    16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中国人或两种外国人,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

    刑法规定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有,非法限定他人行动范围和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能力两种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98011日《刑法》规定后至《刑法》第238条废止前,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7215日深圳中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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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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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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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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