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仲仲律师亲办案例
税务筹划
来源:李仲仲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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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员工薪酬激励体系。尽管薪酬不是激励员工的惟一手段,但却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方法。可是,一些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的资金,却没有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
比如,某公司为了奖励业绩显著的5名员工,决定年终每人一次性发放30万元奖金,并在公司广为宣传,称公司实行重奖制度,只要员工工作出色,都能获得重奖。从税收上考虑,对公司和员工都不划算。
从企业方面看,如果发给每人30万元的奖金,远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不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除外)。如果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每人调增30万元计算,应多缴企业所得税9.9万元。因此,企业对每人发放的奖金虽然是30万元,实际支出却为39.9万元,5人就是199.5万元。
从员工方面看,个人不一定能拿到全部的30万元奖金,因为,企业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的奖金应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73625元,那么,个人仅能得到226375元<30/12=2.5万;300000*25%-1375=73625>。由此可见,由于税收的调节,企业虽然作了不小的投入,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员工因为没有拿到实际数额的奖金,往往心存抱怨而“跳槽”。所以,企业在制定薪酬激励方案时,必须注意税收问题,即薪酬激励也要注重纳税筹划。薪酬激励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的最大化,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下面所述企业的做法,就要聪明一些。
某国有企业决定进行车辆使用改革。拟将现有车辆一次性出售给高中层领导,车辆所有权转为个人所有。高中层领导实行带车上岗,私车公用。单位根据岗位级别给予车辆折旧和运营费用补贴,一般月人均补贴42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该企业的本意是通过这一政策的实行,激励本企业的高层领导,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但是,第一,公司将车的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车辆的费用及折旧就不能划入公司成本和费用,从而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第二,由于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向个人发放车辆补贴,按照有关规定,该补贴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的这一操作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不划算。那么,这就需要进行筹划。
较好的办法是,企业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该员工在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按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员工。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各项费用;5年后,企业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因为不发放现金车辆补贴,个人不用再为车辆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留住了人才,使个人得到实惠,真是一举两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很多公司向招聘的职工出租住房,收取房租。如某企业招聘了50名临时工,因为这些临时工没有住房,企业向他们提供住房,每人每月收取200元的房租,同时每月支付给每位职工工资1000元。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公司取得的房租收入要缴纳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同时,因为职工工资1000元超过了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要调增所得额2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每月要缴纳营业税5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元。因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公司还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300元。而且,50名职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500元。公司和个人合计的税收负担每月为4350元(不含房产税)。大家从中不难发现,由于企业没有注意税收问题,致使企业和个人多负担了税款;员工虽然取得名义工资1000元,实际上只得到790元。如果企业有税收筹划意识,每月只为员工发放800元的工资,不再向员工收取住房租金,不但可以省掉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由此可见,薪酬激励中的税收问题不可忽视。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得好,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处理得不好,企业和个人都会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员工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激励目的,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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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仲仲
  • 执业律所:
    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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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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