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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该注意的问题
来源:张永律师
发布时间:2008-01-02
浏览量:763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11实施,那么在实施后,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应注意那些问题?现整理如下:

一、    不要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不要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担保金等,和劳动者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要扣押劳动者的档案。

上述行为会被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人500——2000元的标准给以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

   如果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的,视为公司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若公司还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按月工资的2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那些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和其订立?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且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以上劳动者均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但应当保留好劳动者书面要求的证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的80%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为大于1年小于3年的,试用期应当小于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大于3年的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应当小于6个月。

违反劳动合同法约定的试用期,应按正常工资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的诸多权利,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那么用工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呢?

新劳动合同法也赋予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解除的途径有二,其一是和劳动者协商解除。

其二是单方要求解除

公司有权在以下6种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例如违反公司规章中的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秘密的。

3、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例如签订合同中被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本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签订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伪造其简历,工作经历,致使公司错误聘用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

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解除中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在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将解除理由和依据通知同级工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招用曾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劳动者应当注意的问题?

招用曾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劳动者,应当让该劳动者提供和原工作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公司在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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