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蒋先生购买了某大厦的商品房,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2005年3月31日交付该房屋,如逾期交付房屋,按每天万分之二计算,向蒋先生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违约金。2005年5月22日,开发商将房屋交给蒋先生。后来,蒋先生查明,该大厦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是2005年6月17日。
开发商称,房屋交付给蒋先生的时间是2005年5月22日,因拖欠工程款等客观原因,到2005年6月17日才完成备案。因此,实际交付时间是2005年5月22日。逾期期间应从2005年4月1日算至2005年5月22日。
我方认为,开发商在房屋未取得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其2005年5月22日的交付不产生法律效力。其交付时间应当为2006年6月17日,逾期期间应从2005年4月1日算至2005年6月17日。
最终,法院认定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05年6月17日,应当支付自2005年4月1日算至2005年6月17日的违约金。
点评: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此规定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中,开发商未取得房屋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其交付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