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 笔 钱 该 向 谁 要
李先生与张先生是朋友关系,2000年5月,张先生分两次向李先生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后陆续归还13000元,并于2003年7月出具17000元借条一份。2004年10月23日张先生去世,去世后留有本市某小区住房一套。张先生未留有遗嘱,其妻子和两子女均为其法定继承人。李先生委托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70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表示,并不清楚是否存在该笔债务,对欠条的真实性也无法判断,故不同意支付欠款。
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我方认为,债务人虽然去世,但其留有遗产,且三被告并未表示放弃继承,三被告继承了遗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一次性归还李先生欠款人民币17000元。
案后总结:民间常说,“人不死,债不烂”。当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该如何主张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的三被告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均为遗产的继承人,而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