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亲办案例
用一分钟准确认识“过失致人重伤罪”
来源:杨振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6
浏览量:551

因过失行为致人身体健康损伤只有经鉴定达到重伤程度才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换言之,过失致人轻伤程度以下的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尊重他人、慎重对待他人身体健康,才是利人利己远离违法犯罪的王道。今天杨律师就带大家认识“过失致人重伤罪”。

    1、我们先看《刑法》对“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

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规定太简练,且看杨律师以问答形式对“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解析。

    1)过失致人重伤罪侵害的法益是什么?

     答:人的身体健康权。

(2)哪些人可能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一种中国人,二种外国人。

         一种中国人是: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过失致人重伤的中国人。

      两种外国人是:第一种外国人——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过失中国人重伤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第二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过失致人重伤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行为。

     答:两种过失行为。

        第一种疏忽大意过失行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致人重伤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实施了该行为致他人重伤。(例:医学专业的大学生甲将可致人截瘫的无色无味实验液体放置在饮水机旁便去上课,不料同学乙误将液体当饮用水喝下导致截瘫,经鉴定身体伤残程度为重伤)      

       第二种过于自信过失行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重伤但轻信能够避免,实施了该行为致他人重伤。(例:甲明知从3楼向下抛酒瓶砸中人可能致人重伤,但轻信深夜楼下无人而从3楼向窗外抛酒瓶等垃圾,刚好砸中经过的乙头部,导致乙重伤。

(4)何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才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公元1980年1月1日过失致人重伤行为被共和国《刑法》规范实行后至共和国《刑法》第235条废止前,过失致人重伤的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过失致人重伤罪,远离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侵害的法益是,人的身体健康权。

     16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中国人或两种外国人,可能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行为,有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两种。

     公元198011日后至共和国《刑法》第235条废止前,过失致人重伤的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7213日深圳家中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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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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