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也构成犯罪,反映了人生命的可贵,意在要求每个人谨慎珍视他人生命。那么刑法规定的过失行为的准确含义是什么呢?今天杨律师就带大家认识“过失致人死亡罪”。
1、我们先看《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规定太简练,且看杨律师以问答形式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解析。
(1)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法益是什么?
答:人的生命权。
(2)哪些人可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一种中国人,二种外国人。
一种中国人是: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致人死亡的中国人。
两种外国人是:第一种外国人——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过失致中国人死亡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第二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答:两种过失行为。
第一种疏忽大意过失行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致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实施了该行为致他人死亡。(例:父亲因7岁儿子盗窃而抽打患心脏病的儿子臀部进行体罚,不料儿子心脏病发作死亡。)
第二种过于自信过失行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实施了该行为致他人死亡。(例:甲明知从10楼向下抛酒瓶砸中人可能致人死亡,但轻信深夜楼下无人而从10楼向窗外抛酒瓶等垃圾,刚好砸中经过的乙头部,导致乙死亡。)
(4)何时实施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才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公元1980年1月1日过失致人死亡行为被共和国《刑法》规范实行后至共和国《刑法》第233条废止前,过失致人死亡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过失致人死亡罪,远离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法益是,人的生命权。
16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中国人或两种外国人,可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有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行为。
公元1980年1月1日后至共和国《刑法》第233条废止前,过失致人死亡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7年2月12日深圳家中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