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王建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0
浏览量:2437


       



独任审判员:



就原告等人诉被告腾退房产纠纷一案,根据本案的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一户不应当重复享受还原政策。



从原、被告均出据的证据080号拆迁还原合同上看,被告被告自己也拆迁还原了300平方四套房产,由此可见被告在拆迁中有自己的宅基地、有自己的户头、有自己的地上附着物,也并因此得到的了拆迁还原,获得了拆迁利益。



二、双方所签订协议自始就没有约束力。



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签订



的,当初拆迁还原时,被告多次胁迫第一原告和丈夫,如果不把房子分给他们一半,就杀了他们全家或杀害他们的孙子,因此夫妻俩被数次纠缠无奈,同时也考虑到双方又是姐弟关系,只好满着家里的三个孩子,与被告签订了这个即不情愿,也不具体的协议(没有房屋的具体面积及位置)。



其次,协议签订后,其他共有人知道了这种情况,坚决反对,因此被告长子与第二原告产生了严重的冲突,从而导致了刑事案件,目前第二原告王孙还在看守所内,等待刑事案件二审判决。



第三,协议签订后并没有得到履行,但被告迫不急待地就撬门别锁更换了锁心将房产就占为已有,这一点今天开庭时被告也是认可的。



综上可见,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也更没有办理登记和其他任何备案手续,因此产权仍在原告的名下。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一个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三、所有拆迁还原的房产的价值是由宅基地的使用权、



户头及地面上合法的附着物构成。



其一,九十年代,原告在市里购置了房产,因此第一原告夫妻两带着三个孩子就到市里居住,家里的房子空下来就当仓库用,而被告当时说他们家的房子又低又湿,没办法住,因此当时第一原告就同意被告住了进去,由此可见原有的合法房产宅基地属于原告三户人共同所有。



其二、被告全家住进被告家的房子二十多年,从未付过一分钱房租;



其三、。当初拆迁时拆迁办问被告:这房子是谁家的,被告当时均认可房产大姐原告家的,不然所有的还原房不可能登记在三户原告人的名下,因此可见拆迁还原房产用的户头是本案三户原告共同的。众所周知在本市郊区拆迁还原中的户头是有价值的,没有户头,就是有房子也不可能得到还原。



由上可见,拆迁的宅基地、户头和合法的附着物均归属于原告,而被告仅凭其建造的违章建筑就要得到整个拆迁还原的一半房产,由此可见本案争议的协议本身显然有失公平。



    四、违章建筑物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在被告宅基地上所建造的全部是违章建筑,正像被告的证人被告的弟弟所讲,被告当建造违章建筑物就是为了之后的拆迁能得到还原,而且被告并没有否认这一点,根据法律规定,违章建筑本身就不应当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五、撬门别锁住进有争议的房产本身就是侵权行为。



在开庭中,被告自认本案争议的房产他自己并没有通过拆迁部门而合法的拿到房门钥匙,而是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己撬开房门,更换了锁,心强行搬进去的。况且当时被告的家庭已经经合法程序拿到了还原的房门钥匙,由此可见被告的这一强占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



六、结算差价全部由原告支付、被告强行占用争议房产同时证实的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安置结算表和现金缴款单据反映的结算差额是86500元,而且这两份证据也证明了这个差额是原告家庭支付。如果像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一样各分一伴房产,那为什么拆迁还原的差额被告没有分摊一半?而是全部由原告承担?由此可见,结合上述的被告的撬门别锁的行为。所谓的分房协议并没有得到实际执行,被告强行住进原告的房屋完全是一种破门而入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请法律根据本案事实和我国《特权法》相关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120



附:《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遵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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