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王建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0
浏览量:913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被害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本案刑事诉讼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现本代理人根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被告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

    
通过刚才庭审,本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被告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全部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楚地再现了被告人凶残毫无人性地杀害被害人被害人的全部过程,公诉人刚才据此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合法,代理人深表赞同。



被告人被告无任何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本案的发生,完全系被告人无端生事心胸狭窄,仅因被害人不愿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就不顾数年的恋爱感情不顾被害人尚有年幼的子女年迈的父母更不顾两人刚刚还发生了夫妻之情,就残暴地肆无忌惮地灭绝人性地并且事先有预谋地将其数年的恋人杀害;其次,被告案发后至今,拒绝公安律师法官通知其人商谈赔偿事宜;第三,特别是今天的庭审中没有向被害人亲属有任何道歉表示悔恨的表现。



本案构不成投案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殊自首)。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是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愿意接受国的审查和追诉。综上所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审查追溯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被告人杀人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自杀,被及时出警的公安机关送往医院抢救,被告人所犯罪行已基本被公安机关掌握,因为之前被害人亲属已经报案。被抢救过来,
属于自杀未遂后的被动投案,并非真诚悔罪的自动投案。       
                                                                                                         



其次,在今天的庭审中又一改公安机关的数次供述,进行翻供,否认其有用手掐被害人的情节。而投案自首的三个条件是主到案如实供述接受法律的审判。但被告一不是主动到案,而自杀未遂后被公安送医抢救后交待犯罪事实;二在今天的庭审中没有如实供述;三逃避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

   
被害人作为一个弱女子, 手无寸铁,没有实施任何针对被告人的防卫行为。直到被当场杀死;作为一个弱女子,在被告凶残地用手掐被害人的脖子后,在被害人还有气的情况下,又无情地用刀向被害人脖子部位刺了数刀,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

   
今天当着被害人年迈的父母,代理人原本不该重提被害人被残忍杀害的过程。但为了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代理人不得不说。本案中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简直没有一点人性。被告人在前往被害人住处时已经预备了刀具。在被害人拒绝了与被告人保持恋人关系后,就对被害下了手。



四,被告人在杀死被害人后,又图谋畏罪自杀,人身危险性极大。



被告人对于自己造成的血淋淋的后果没有任何的后悔和害怕,杀人后从容地给其人打电话,并坐在床边安然地抽了一支烟, 然后又畏罪自杀,这表明被告人被告这种人天性暴虐,凶残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很强的主观恶性。

  
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

   
案发后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畏罪自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至今为止被告人及其属对被害人属无任何赔偿行为。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虽向被害人属表示赔礼道歉,但是轻描淡写,寥寥几语,并不能说明其悔罪。 均证明被告人无任何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被告的犯罪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被害人被害人虽子妹三人,但其是里唯一的女儿,并且尚有两个未成年了子女,父母已经进入老年期,而由于被告人被告的故意杀人行为,不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使得年迈的父母失去了女儿年幼的子女失去了母亲。中国人有句老话,老年丧子少年丧母为人生一大悲剧。被告人被告的故意杀人行为,彻底毁掉了宋玉明夫妇本应拥有的幸福的晚年生活造成了两个年幼的子女失去了母爱,造成了他们心中永远无法平复的伤痛,给他们的晚年童年蒙上了永远无法驱除的阴影。从案发到今天,虽已过去了半年多时间,但 宋玉明夫妻两人身心交瘁,整天以泪洗面。今天是如此场面,谁见了不心痛不心碎。正因为此,被告人的行为引起了极大的民愤,
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市的治安形象。

   
被害人属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合理合法

   
被害人的父母由于年老有病,子女年幼,现今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的父母及子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仅仅依法要求了四项,代理人简要说明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之规定,对于户口虽在农村,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丧葬费原告完全系依法按照安徽省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所得。 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是按照国标准计算而来。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被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被告无辜持刀杀人,手段恶劣,后果极为严重,且既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又无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归案后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又拒绝对被害人属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为了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刑事犯罪的气焰,维护社会安定。本代理人代表全体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判处死刑。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因为不如此,无以告慰已故的被害人,使死者死不瞑目;也无以告慰被害人的亲属,使生者永难平复心灵创伤。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

                       
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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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新
  • 执业律所:
    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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