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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的适用
来源:梁清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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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的处理流程是,经事故当事人报警后,交警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并根据对双方的询问就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然而,很多情况是,交警在现有的记录情况下或者事故发生后第一现场已经不存在,此时,交警就很难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

那么,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在责任无法具体划分的情况下,如果事故受害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法院该如何处理呢?显然,法院处理的关键是划分该起事故的责任。通常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分配事故责任。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抑强扶弱”的基本精神,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多个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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