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书培律师亲办案例
试论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所存在的法制问题
来源:沈书培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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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种种问题主要是随着现代国管理制度的逐步建立而产生的,历史久远的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正是在遭遇现代国法律制度的排斥过程中而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婚姻登记难申请加入国籍难加入户籍难等。这些问题又进一步影响了边境跨国婚姻的庭的稳定与边境社会的和谐。然而要解决中越边境跨国婚姻中的各类问题,只靠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方面的思考是不够的,我们需要进一步从制度的层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完善相关法制。其重点便是完善跨国婚姻中的婚姻登记制度居留制度和入籍制度。

关键词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法制问题;应变之策

一.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现存问题

  长达2449公里的边境线上,中越边民之间的跨国婚姻源远流长。据有关调查,广西凭祥市边民与毗邻的越南边民存在不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1434对,共生育子女 2190 人; 自 1980 年至2006年6月底,与越南山水相连边界线长达184公里的龙州县,非法入境通婚的越南妇女人数达1154人,在中国成婚以后,生育子女共1441人。以上数据我们不难发现,中越边境存在大量跨国婚姻的事实,但严格来说现在中国境内跨国婚姻的确切数据远远不止这些。但是,众多的中越跨国婚姻中真正合法存在的婚姻关系又有多少?而即便是能够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但真正能够长久持续的又有多少?

  目前,中越边民之间跨国婚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手续; 嫁入中国边境的越南妇女没有中国国籍,也没有中国当地户籍。由于这两个问题的存在, 也引申出一系列的其他问题:

  首先,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越南妇女所嫁入的庭大多是农村,但是,由于中国农村主要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 而越南妇女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 所以无权分田地,也就无法融入当地的集体经济从事生产劳动,这无非给本来就非常贫穷的农民雪上加霜。而越南妇女的其他权益,比如医疗保险人生安全等,也都没有得到保障。

  其次,不利于夫妻双方庭的稳定。作为中国庭的妻子和母亲, 这些越南妇女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生产生活限制很多必然直接影响到庭的稳定,导致庭的不和谐。加上越南妇女难以取得永久居留权,有限的居留资格所带来的不便,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最后,不利于边境社会管理。由于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在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管理都有相当的难度。

  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于制度层面而言,便是中国现存的婚姻登记制度,外国人居留制度入籍制度方面的不完善。而我也将从这三个制度入手,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一些学术思考,具体探讨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寻求应变之策,提出合理建议。

二.让人困惑的的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法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跨国婚姻,然而这些法规的出台并没有解决跨国婚姻所存在的问题,非法婚姻的存在仍然没有减少越南新娘的权利还是难以得到保护,跨国婚姻的庭还是难以稳定。

(一)婚姻开始的不便——跨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难以实施

  中越两国陆地边境主要是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这些民族从古达开始就有通婚的习俗,并不因为一条人为的国界而阻隔他们之间的互通往来。另一方面,中国政府1983年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来,便开始明确规定了跨国婚姻的登记机构与登记要件,并把一些非登记的跨国婚姻归为了非法婚姻。可是,边境地区较为偏远,再加上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婚姻登记制度的繁琐,导致了国法律难以在这些地方落实。自古以来,边境居民通婚就没有完全按国法律来履行,祖祖辈辈们实行的婚姻模式给后辈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这便与现代社会的法制规范产生了冲突,边境的非法婚姻的现象便不断地产生。

  针对此类中越边境非法跨国婚姻的存在现象,有关部门也有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来进行调整。

  1.在婚姻登记机构的方面。从一开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的省级部门阶段,到《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县级部门阶段,再到《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中的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登记阶段。在婚姻登记机构的不断地沿革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登记机构的变迁越来越向边境居民倾斜,尤其是2013年《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中的巡回登记,可以说是边民跨国婚姻登记制度的一大进步。

  2.在婚姻登记要件方面。1995年的《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婚姻登记要件为:(1)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2)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3)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4)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然而此项规定,在 2012年出台的《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中变更为:(1)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从法条方面的变更来看,在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方面最大的进步便是是边民跨国婚姻不再需要毗邻国边境县政府的同意。在越南,当地政府是不愿意越南新娘嫁入中国,所以这一法条的变更将更加有利于中越边民的婚姻登记。

  虽然相关部门通过一些列的法规进行调整,然而因为相关工作不到位,这些法规的落实情况却不那么理想,一些边境的居民仍旧按传统的方式缔结婚姻,因此边境非法婚姻的存在仍未减少。而这些所谓的非法婚姻却是长久存在的被当地边民认可的“事实婚姻”,法律法规不该对这类“事实婚姻”弃之不顾,一笔归类为非法。毕竟边境跨国婚姻的主体大多为农民,法制观念淡薄,这便需要跨国婚姻登记制度的进一步的倾斜与调整。

(二)婚姻衔接的断层——外国人居留制度的缺陷

  在跨国婚姻中,婚姻关系要维系,必然涉及“外国人居留”制度如果在“外国人居留”方面无法衔接,跨国婚姻必然要遭遇挑战。所以,外国人的居留制度,是跨国婚姻中的重要的一环。可是现今的外国人居留制度在解决边民跨国婚姻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严重的断层现象,以至于很多跨国婚姻庭的难以稳定,在不断的奔波中面临着婚姻关系 支离破碎的危险。

1.中越边民临时居留方面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出境暂行规定( 1997 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 临时居留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居留的,应当于期满前三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延期。临时居留证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持临时居留证,两次延期以后,最多只有12个月的期限。超过12个月,跨国婚姻中的越南妇女往往只能先回越南,然后重新入境,。然而,办理临时居留证的手续也并不简单,因此,原本应该平静安稳的婚姻关系,却总是被“临时居留”问题阻梗,让人总是要去处理“临时居留”中的“延期”和“重新入境”等手续。相信这对于任何庭而言都是不愿折腾的,何况是边境偏远山区的的农民呢?因此在实际上,绝大多数跨国婚姻中的越南妇女因为时间,金钱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去“延期”,被迫成为了成为“非法居留”者,而这便与正常的婚姻关系的形成产生了断层。

2.中越边民永久居留方面的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 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并且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 无犯罪记录 , 可以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这意味着中越边民跨国婚姻中的越南妇女只有“临时居留”5年以后才可能申请永久居留,这些接受文化育程度普遍偏低的中越边民一大考验

  有以上规定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越南妇女在嫁入中国后要经历长达五年之久的临时居留问题的奔波,并且一不留意就将成为非法居留,面临被驱的风险。五年并不是一个短暂的时光,此期间的矛盾的不断的累积足以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外国人居留制度的固有缺陷值得我们相关部门去深思。

(三)婚姻关系的正常化的遥不可期——入籍制度苛刻

  中国是一个重视国籍户籍的国,特别是在中国农村,土地就业等都往往和户籍制度联系在一起,所以越南妇女只有真正加入了中国国籍获得居住地的户籍,他们的婚姻才能算是正常的婚姻。

  然而,我们国的入籍却是十分苛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入籍条件为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中越边民跨国婚姻中的越南妇女要加入中国国籍, 一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作为“中国人的近亲属”, 一是作为“定居在中国”但是,具体的条件和申请程序目前还没有出台, 实践操作性不强。根据南宁市公安局外事民警处得知, 如果是选择“定居在中国”来申请入籍, 需要在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以后3 年才有资格申请, 而要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必须首先有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 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的前提条件。这样的话, 要取得中国国籍,至少要结婚8年以后。

    通过对以上三个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中越边境,男女的跨国恋爱不会遇到什么制度上的障碍但是,在恋爱之后的婚姻阶段,他们却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具体见下图)



  

 



 

  由图1可见,首先在婚姻登记方面,中越边民在传统的婚姻仪式之外还必须要学会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确立法律上的婚姻,否则便是不被认可的非法婚姻。然而在现今普法工作尚未深入边民婚姻登记方式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非法婚姻显然是会存在的,而对于大量的中越边境的非法婚姻,却没有具体法规出台解决,这便渐渐成为了社会的一大隐患。

  其次,对于那些已通过合法登记的男女,面对的他们的将是另一条曲折的道路——外国人居留制度的不完善。边境的跨国婚姻男女登记结婚后,面临的是长达5年之久临时居留,期间还要不断地因为临时居留证的到期而去重新入境办理手续。大多的边民条件有限,熬不过这五年的折腾,于是在临时居留证失效之后成为了“非法居留”。

  最后,对于那些少数熬过这五年,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越南妇女,面对的又是长达3年的等待,才能加入中国国籍,进入正常的婚姻阶段。于是在现实中,面对长达8年之久的不正常婚姻,能够真正获得中国国籍的越南妇女少之又少,而这整个不完善的法制结构,让人困惑。

三.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所存在的法制问题的应变之策

  面对边民跨国婚姻中出现的系列问题,一些基层政府采取的方法往往是:把没有婚姻登记没有中国国籍没有居留证的越南妇女一律驱出中国。只会让更多的丈夫失去妻子,子女失去母亲,便又一个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不能去忽视制度中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去忽视边境地区发生这些跨国婚姻的必然性和现实性,我们必须从根本的制度出发,直接面对这些已经嫁入中国甚至已经生育孩子的“事实中国公民”

(一)加强对边民的法制宣传

  目前, 中越边民跨国婚姻中出现系列问题,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边民不懂法律,他们还沉浸在祖祖辈辈的传统结婚模式当中,不知道有些什么相关的法律。边境地区的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有必要开展专门的法制宣传活动,否则再好的制度的出台也只是空谈。此外,而在法制宣传的开展过程中更应该正视一些当地的习惯与风俗,并根据这些适当地完善法律

(二)直视现有跨国事实婚姻,简化中越涉外登记结婚程序

  首先对于中越边境非法婚姻的存在,法律必须去直视,帮助这些非法的“事实婚姻”合法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关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时曾指出“考虑到农村中未办理登记举行结婚仪式的不少,原因很复杂,因此,对没有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去解决。”据此,现行的《婚姻法》中第八条有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因此,我们也要本着这样的法律原则精神和法律规定去应对中越跨国婚姻,比如,政府可针对婚姻关系达五年以上的事实婚姻,可适当对其做出补办登记的决定并倾斜给他们以方便快捷的方式办理。

  此外,考虑到一些地区的偏远性,应该适当地简化涉外婚姻登记程序。

(三)完善跨国婚姻中外国人的入籍居留制度

1.明确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

  目前我国的入籍,只在《国籍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具体的条件与程序不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尽管有不少中越边民跨国婚姻当事人希望加入中国国籍,但实际上目前几乎还没有人真正实现,主要是因为他们还不知道该如何申请入籍,包括边境县市的公安机关都不熟悉有关程序。因此,明确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与程序十分重要

2.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与程序向边民跨国婚姻倾斜

  许多越南妇女在嫁入中国并孕育子女后,成为了中国人的妻子与母亲,她们长期定居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已经成为了“事实中国公民”。然而,这些人因为入籍制度的限制,权益得不到保障,生老病死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就业得不到社会的支持,这是一个中国的社会问题,应由中国社会来承受。因此,本着解决中国社会问题帮助中国社会发展的目的,理应对这些人放宽入籍的限制,应该试着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与程序她们倾斜,至少不应该让她们熬过八年的不正常婚姻才能获得入籍的资格。

3.正视越南人居留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端

  现行的临时居留制度不利于跨国婚姻的稳定,建议应该适当地延长临时居留期限,并且不去限制延期次数,这样就有效避免了越南妇女不断地因为临时居留证的到期而去重新入境办理手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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