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律师亲办案例
妻子起诉索要丈夫送情人的房产
来源:胡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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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已为人夫,在朋友聚会中结识未婚女子许某,两人迅速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某日,王太太林某在收拾房间时发现其丈夫王某与许某签订的一份财产赠与协议,才得知丈夫在为第三者许某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林某气愤之下,将王某和许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二人之前的赠与协议,许某返还房产。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购买赠送给许某的商品房购房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没有取得妻子林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此套房产不具有处分权,其擅自赠送房产给情人,损害了林某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依法判决撤销此份赠与协议,许某返还房产。
【分歧】
对于这份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各自享有一半的份额,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王某赠与第三者许某的财产,可以理解是王某自己在婚姻关系中自己的份额,因此该赠与合同部分有效。许某可以不返还此套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所以赠与合同无效。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王某先生和林晨女士的夫妻关系中未对财产的分配与归属问题事项进行约定。所以,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应该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其次,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第17条作出了解释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笔者认为,王某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是出于个人情欲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情妇许某,严重损害了妻子林某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最后,善意提醒那些年轻貌美的女子主动或被动成为已婚男子的婚外恋情人期间,获得男方赠与的房产、铺面、轿车等物质时,极有可能被他人追回,遭遇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呼吁相关女子切勿破坏他人家庭,不要盲目为了眼前利益而成为婚外恋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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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清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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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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