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我公司承包一个高速公路项目,2015年末完工,我公司将其中一 段分包给一个老板,工程软已全额支付给老板(2015年12月9曰)。现在,这个老板找不到了,20多个民工没拿到工资,向我公司要。根据家民工提供的考勤表,是 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这些人是否在工地上干活,干了多少时间,应支付多少我们都不清楚。我们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司法解释》第26条对农民工工资给予了特别的保护。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问题中的农民工属于《司法解释》第26条所说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发包人对农 民工也要承担责任,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结合问题所述的情况,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包工头,发包人就不再需要对农民工承担责任,农民工应该起诉包工头讨要自己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