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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来源:闵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7
浏览量:2490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也越来越重视。如果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们应该找谁去赔偿呢?怎样赔偿?谁又为此要承担责任呢?这几乎是我们普通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所以接下来小编我就为你来解答这些疑惑。


一、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找谁赔偿?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赔偿的主体采用的原则是实行“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在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可以选择食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两者都不得推诿,先行赔偿消费者后可以向最终的承担者追偿。


二、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赔偿主体怎么赔?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然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的金额不足1000元,为1000元。举个例子,假如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格为200元,吃坏肚子花去医疗费1000元,那么消费者既可以要求赔偿购买食品花费的200元,还可以要求赔偿食品价格的10倍及2000元或者所受损失即医疗费的3倍就是3000元。这里有个例外就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虚假宣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负责吗?


1、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食品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


1、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食药监等部门的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利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当我们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我们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你在维权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你随时向我们煜辉律师事务所咨询,我们将会为你提供全面、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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