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系长沙某物业公司保安,某日凌晨,小刘下晚班后驾驶电动车搭乘同事去吃夜宵,途经长沙市岳麓区某路段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小刘当场死亡。长沙市岳麓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随后,市人社局受理了小刘父亲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物业公司认为:小刘下班后搭乘同事吃夜宵后再回家,不是在下班途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随后,物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那么,到底下班吃宵夜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呢?
一审判决:市人社局认定小刘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因此,小刘构成工伤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满足了一个条件。但小刘下班后搭乘同事吃夜宵后再回家,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如果认定为在下班途中,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小刘可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只满足一个条件,无法认定为工伤。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小刘下班后吃夜宵后再回家,能否认定为是在上下班途中?
弘一律师认为:小刘下班后吃夜宵后再回家,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次,界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能机械理解为从单位直接到家的情况,应人性化、合理化的理解,应将吃饭等生活必须事项纳入认定条件。本案中,小刘上的是夜班,经过长时间的上班,下班后有用餐的必要需求。在吃饭地点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并没有超出合理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认定为下班途中。
因此,下班后吃夜宵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根据小刘死亡前的上班时间,其下晚班后去吃夜宵属于正常生理需求,小刘临时的绕道不影响其下班回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