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启荣律师亲办案例
骗取养老金怎么处罚?
来源:江启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量:282

退休职工死亡了,退休金应该立刻停止发放,而最近新闻说某省份出现死人领取养老金超过千万元,这种骗取养老金的应该怎么处罚?对于骗保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骗取养老金具体会怎么样处罚呢,跟着广州劳动律师网的小编一起学习一下。

骗取养老金怎么处罚?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为量刑定罪制定了统一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社保金按诈骗罪追究刑责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多种形式,如在养老保险中,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伪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甚至还有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金的事例。在医疗保险中,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医疗卡就医;有的伪造、变造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骗保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今后,对于类似骗保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以上内容由江启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江启荣律师咨询。
江启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江启荣
  • 执业律所:
    广东红棉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04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