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定义: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类别: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
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后续护理费核算
根据各地的护理费用的不一,护理等级只是人民法院核定护理费的一个标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者的具体需要人员护理情况,笔者认为护理费是一个多因素变量概念,护理费的多少的赔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法律依据,护理时间的的决定应当从受害者的身体状况及年龄等因素进行考虑一般支持5-10年,护理等级则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予以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情况根据受害者的身体及状况或根据医院医嘱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准。
综上的分析得出一个护理费计算公式:后续护理费=(当地护理人员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护理时间。但是当括号中的后续护理费用系数小于当地最低工资时,笔者建议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核实更符合当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