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劲律师亲办案例
中国版辛普森杀人案件官员杀人抛尸无罪真相(一)
来源:闵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9
浏览量:800

陈某涉嫌杀害同居女友一案,自案发后舆论媒体引发了轩然大波。有媒体评论,此案“贯彻疑罪从无,凸显司法进步”,并将此案冠以“中国版辛普森案”;也有友认为此案“诸多证据直指陈某,已经能形成证据链”,甚至“盲目质疑无罪,是因其官员身份”;更有人开始给侦查机关出主意:如何更高效搜集证据成功追溯真凶。那么,在法律框架内,律师如何巧辩如簧,替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呢?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陈某的委托,为其辩护。

     2012年3月13日,被害人胡某的哥哥胡某某报警称:其妹妹胡某已经失踪四五天,今天在寻甸县红色庄园发现一个袋子,疑似装有尸体,请公安机关处理。经查核后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此案。2012年3月21日,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公安局依法侦查查明,胡某系他杀(颅脑损伤致死)。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于2012年7月23日移送检察院起诉。2013年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3)昆检刑不诉字第23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2014年4月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销了原昆明市检察院的决定,6月12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14年11月26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寻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陈某真的是凶手吗?
     此案疑点重重,我所自接受这件案子起,积极阅览卷宗,认真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实地调查取证,邀请了国内四位著名的法律专对本案中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以此来制定更加严密的辩护思路。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员。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委员会委员。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物证技术研究会副会长。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四位专经充分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陈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经过几个月以来,我所刘学律师连夜查阅卷宗及司法判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守义,直面迎击公诉方“铁证如山”的挑战,我所的辩护思路从五个方向入手:
  一2012年3月8日夜间是否是胡某死亡的时间?
      公诉机关据以推断胡某系2012年3月8日夜间死亡的理由是:
      1根据尸体检验报记载“根据现场尸体现象所处环境气候情况,综合推断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时间5天左右;根据胃内容及十二指肠消化排空规律,推断死亡时距最后一餐后6小时以上。”
      22012年3月9日公安机关问了胡某陈某居住小区看门人证人李某,他陈述3月9日没有见过胡某进出过小区。
      3公诉机关认为,胡某被发现时是穿着三牌粉红色保暖内衣,只有在其居住的里被杀才会穿保暖内衣。
辩护逆袭时间:
      关于死亡时间,尸体检验报告得出的,是一个相对的推断时间,而不是准确时间,因此,本案中根本不可能得出具体准确的死亡时间。也就是说公诉机关认为胡某3月8日夜间死亡,仅只是公诉机关的猜测,因此不能得出胡某3月8日夜间死亡这一唯一结论;
     关于3月9日胡某是否进出过小区,证人李某也陈述“他3月9日上午6时30分至9时40分这段时间外出扫地和买菜,并不在小区门卫室。”也就是说证人并不是所有时间均在门卫室的。如果胡某在证人不在门卫室的时间段内进出小区,证人是不可能看见其进出小区的。另,即便是其在门卫室,也是不可能时时刻刻关注每一个人的进出情况,也不能得出胡某3月9日没有进出过其所居住小区的唯一结论;
      关于胡某尸体被发现时是穿着保暖内衣,其被杀时肯定就是在3月8日夜间睡觉时被杀的推断,更是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的假想。因为,发现其尸体的地点并非其被害现场,如果是其被害后真凶将其外面所穿衣物脱掉后,再移尸掩埋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所以公诉机关认为死亡时间是在3月8日夜间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
本案的第一现场是否是她与被告人陈某共同居住的地方?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被害的第一现场是她与被告人陈某共同居住的地点,主要的理由是:
 1其在3月8日夜间被杀,他们共同居住的院子是早晨6时30分开门,夜间24时关门,而当晚她与陈某均在中,照公诉机关认为的死亡时间(3月8日夜间)其只可能是在这里被害的。
2在这里提取的黑色塑料袋与包裹尸体头部黑色塑料袋均为聚乙烯塑料袋,“立洁净”牌浅蓝色毛巾与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纤维成份相同,“友日久”牌胶纸带及在红色庄园房内提取的“得力”牌胶纸带与缠绕尸体的胶带均为丙烯酸胶带。
辩护逆袭时间:
      关于被害人居住的小区及楼下的杂物间,是否是第一现场,公安机关对这里及庄园进行了充分仔细的堪验搜查,均没有发现这里及庄园是第一现场的任何证据。对此公安机关也出据了情况说明,证实没有找到第一现场及凶器。而提取的相关物品经理化检验,并不能证明尸体上的黑色塑料袋毛巾及胶纸带等,就是来源于他们共同居住的小区或者是庄园。完全能够排除这里是第一现场的可能性。关于在房间中提取的毛巾塑料袋及胶纸带,仅能证明毛巾纤维成份相同均为聚乙烯塑料袋均为丙烯酸胶带。并不能证明尸体上的上述物品,系来源于上述房间。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胡某被害的第一现场为该小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未完,待续~
     下期预告:中国版辛普森杀人案件:官员杀女友抛尸无罪真相(二)
今天小编就介绍的到这里,明天继续更新。没有关注我们的小伙伴请及时关注,更多精彩内容等你哟~

以上内容由闵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闵劲律师咨询。
闵劲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728好评数1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金尚俊园c座1310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闵劲
  • 执业律所:
    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4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金尚俊园c座13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