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劲律师亲办案例
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之案
来源:闵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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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0月3日上午10点,美国总统克林顿推开了军机国务,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他们只为一件事:收看这场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证实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晚上11点左右。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是女死者的前夫,成为最大的嫌疑人。

 辛普森请了全美最著名的律师佘彼罗为其辩护,佘彼罗是一位十分精明能干的犹太裔律师,不到几天,他已组成了一个罗全美最佳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明星辩护团”。他邀请到洛杉矶著名的黑人律师约翰·柯克伦加入辩护团,他曾是洛杉矶检察官办公室职位最高的黑人检察官;另一位是从波士顿请来的美国著名刑辩律师李·贝利,佘彼罗曾经拜他为师;还有一位比利·萧克,是纽约著名的律师,曾用DNA等科学证据替许多清贫人士辩护过,声誉极佳。为避免一些警察违法搜索到的证据进入法庭,佘彼罗还请来了哈佛大学法学院授,美国的宪法专艾兰·德肖维奇,这位55岁的宪法权威曾替拳王泰森担任过辩护律师。如果辛普森被定罪,辩护律师团准备继续上诉,更特意聘请到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分校法学院院长——上诉杰拉德·乌尔曼。     

 洛杉矶检察长贾西提不甘示弱,也派出手下最具实力的检察官上场。主掌这宗案件的是女检察官玛霞·克拉克,她从1981年就开始出任检察官,曾侦办过二十多宗重案,在过去十年里,从来没有输过一宗案件。由于辛普森是黑人,而辩方已聘请黑人律师柯克伦出场,为了应付辩方可能使用的“种族牌”,贾西提任命黑人检察官克里斯托福·达登出场,他在1980 年就出任检察官,曾处理过19宗命案,是检方最强的黑人检察官。此外,由于此案涉及到辛普森这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名人,贾西提还特别指定特别起诉组的首席检察官威廉·哈奇曼担任幕后策划,并借调旧金山圣地亚哥等各地专精物证DNA鉴定等的多位专效力。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但是,明星律师团仍然从容不迫,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螯合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

 最后,辩方专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针对这一证据,明星律师团经过多方讨论,辩护思路如下: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在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明星律师团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   

 最后一步攻克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据调查案发当晚该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他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律师团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律师团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律师团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明星律师团最后制定的杀手锏就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律师团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然后辩方律师卡克伦在庭上留下了著名的言论:“黑人每天都生活在冒犯的目光注视下,每天都忍受着欺侮的境遇,但他们仍然信任这个国的司法制度。声称种族问题会影响黑人陪审员的公正判决,这才是绝对的冒犯。“ 律师团以此为突破口,消除了福尔曼的证人资格。这张种族牌,不仅改变本案的方向和重心,而且案情的整个形势都会随之大变。面对这个复杂而敏感的大难题,伊藤法官权衡再三,最终裁决辩方可以盘诘福尔曼在10年之内是否使用过冒犯之词。

看点

    1994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12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尼科尔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从而又将辛普森推到民事诉讼的被告席。在经过交换诉状证据开示选定陪审团等有关程序后,民事审判于1996年9月17日正式开始。该案件由加州的圣塔莫尼卡民事法院(Santa Monica ,California Civil Court)受理,法官希诺诗·富基萨肯(Hiroshi Fujisaki)作为独任法官主审此案。

    在此民事案件中,大部分证据只是刑事诉讼时的证据的再现和重复。然而,一方面富基萨肯法官不允许任何来自刑事诉讼的可能有利于辛普森的有关种族歧视的证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确有一些重要的新证据的展示更有利于原告一方。例如,原告方传唤了数名早在马克·福尔曼之前就已经到达案发现场的洛杉矶警员证实,所有重要的证据在福尔曼到达现场之前就已经被收集,所以福尔曼不可能伪造现场和证据。他们同时还证实,只有一只带血的手套留在现场。在刑事诉讼时,辨方曾主张福尔曼在现场发现了两只带血手套并将其中一只移至辛普森中从而诬陷辛普森。上述证人的证言推翻了刑事诉讼辨方的这一主张。

    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终于作出裁决。他们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金,另外还裁决辛普森向两名受害人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此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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