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学敏律师亲办案例
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来源:任学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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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酗酒,经常醉酒殴打人,儿媳丢下4岁的孙子远走他乡。后来儿子意外去世,多年未归的儿媳突然返回,向婆婆索要12岁孙子的抚养权,并将孙子带走了。

      孤寡老人该如何是好?

    维权律师任学敏认为,孩子已满10周岁,在法律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面对某些选择,其意识形态应该能做出相应的判断,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此可见,在跟随谁生活这个问题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本期案例中,虽然董芳多年未归,这期间由其另外一位监护人王刚抚养,孩子的奶奶孙永芬辅助抚养,王刚去世后,抚养小峰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落到其母董芳身上。其次,小峰已经年满10周岁,他的意愿也很关键,选择跟随妈妈,减轻奶奶的负担。再者,考虑到孙永芬毕竟已经年老,为了让小峰受到更好的照顾,接受更好的育,由其母亲抚养,对其成长应该更有利。

    不过,《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待小峰长大成年,有负担能力之时,应当对奶奶尽赡养义务。

    以上是从法律规定来讲,从另外一个层面,道义上讲,作为奶奶抚养小峰这么多年,彼此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作为孩子的母亲也应怀有感恩的心态,适当支付这期间的抚养费用,并且育小峰要懂得孝顺老人,常回去看望孤老的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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