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绍亮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 5号
来源:孙绍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6
浏览量:19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 5号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以上内容由孙绍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绍亮律师咨询。
孙绍亮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99好评数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孝河路交汇IEC国际企业中心101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绍亮
  • 执业律所:
    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2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临沂
  • 地  址: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孝河路交汇IEC国际企业中心1011室